第四辑 退休 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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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56年起实行工人退休、退职制度,至1981年全县共有2228名工人退休退职。
退休工人的口粮、户口不变。1978年,按参加工作时间分别发给退休费。抗日战争时
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退休费分别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90%和80%; 建国前参
加工作如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的老职工,照发原标准工资。建国后参加工作,连续
工龄满20年或满15年不满20年或满10年不满15年的分别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的75%、
70%和60%。退休费低于26元的按26元发给,因公致残者,发给本人原工资 的80—90%,
需护理者,享受一定数额的护理费。退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月发给本人
月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1元的按21元发给。1983年1月起,退休费、退职生活
费, 在1978年最低保证数的基础上提高5元。1988年起,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
统筹。 至1990年全县参加统筹的全民所有制单位62个, 集体所有制单位29个,共计
1858名职工(含在统筹单位的49名离退休干部),从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领取离休、
退休、退职费用,三年支付费用近575万元(含统筹单位的49名离退休干部费用) 。是
年底,全县有退休工人1508名,退职人员34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