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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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无棣县用工多为私人雇用,主要形式为艺徒契约制、职员聘雇制。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始对城镇劳动就业者进行有效管理,采取以固定工为主,辅以临
时工、合同工、轮换工等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
艺徒契约制 商号、手工业作坊及工厂等行业招收艺徒,订立契约。学徒期间只
供伙食,不发工资。艺徒过着低人一等的生活,白天工作12—14个小时,晚上在昏暗
的油灯下从事进货、送货等无偿劳动,还要为雇主挑水、劈柴、扫地、倒便壶等。艺
徒中途不得退约,否则赔偿“经济损失”。
职员聘雇制 商号、手工业作坊、工厂、当铺等行业的职员为招聘雇用。薪金按
月发放,数额由雇主自定。雇主可随意解雇职员,职员生活毫无保障。
固定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为解决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失业人员及部分
社会人员就业,1953—1957年,凡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招收工人,均由政府统筹
安排介绍, 共招收500人,为全民所有制固定工。1958年“大跃进”时期,一些企业
纷纷上马, 从县内农村劳力中招收大批工人, 至1960年,共招收全民所有制固定工
2117人。1961年起,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停招固定工。1968年,
恢复招收固定工, 当年招收6人,至1978年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人分别为3033人
和1903人。 其间,1971年把1970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的1182名临时工、合同工转为固
定工。1979年起,合理安排城镇非农业人口,及退休退职接班顶替子女,至1983年全
民、集体所有制工人分别达到5078人和1903人。1984年,改革用工制度,招收工人实
行合同制, 除分配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安置退伍复员军人和当年转招8名固定工外,
至1990年未再从社会上招收固定工。
临时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企事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招用临时工
人,签定合同,承担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后即可辞退。1958年,大办工厂企业,开
始大量招收长期临时工,至1960年共招收9007人。自1961年起大量精简,至1965年,
共精简临时工、合同工等8653名。1971年大批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将临时工纳入劳动
计划管理,临时工人人数减少。1975年后临时工改为亦工亦农轮换工。1979年规定,
企、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必须在上级下达的劳动计划之内,仅在农林牧场招收临时
工。至1990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有临时工2123人,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临时工
1500人。
轮换工 1958年始招轮换工,当年全县招收910人,代淄博黑山煤矿招收8000人,
半年后转为固定工。1975年起,企业按计划从农村招用轮换工。轮换工不改变农民身
份,不迁户口,不转粮食关系,所得报酬一部分交生产队,参加统一分配,按合同期
限轮换,又称亦工亦农轮换工。1980年后停止招收,并用安置待业青年顶替的办法进
行清退。1984年又为胜利油田招收轮换工315人。
合同制工人 1984年改革用工制度,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招收
工人,实行合同制。按照“公开招工、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当
年招收109名。 至1990年,共招收3943名,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2958名,集体所有制
单位985名。合同期有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之分;合同到期,可根据单位需要和
本人志愿同单位续签或中断合同。这项制度赋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克服了固定工用
工制度的弊端,亦能激发工人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