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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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职官由吏部考核,进行升迁、降职。由于政治腐败,奖惩徒具虚
名;反而成为官吏营私舞弊的手段。
建国后,人民政府对干部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犯错误者进行惩处,对有功人员
实行奖励。1958年成立监察室,直接负责干部惩戒工作,1962年监察室与人事科合并
为人事监察科。至1965年共处理干部103人,其中开除38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党政组织受到冲击,干部制度不健全,奖惩
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影响了干部队伍的素质。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逐步恢复了干部奖惩制度。历年进行年度评比,以奖励
为主,奖惩结合。授奖种类为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升级、通令嘉奖、授予劳
动模范称号6种。至1987年共有20名违纪干部受到惩戒,其中开除留用3人,撤职2人。
1988年—1990年,县人民政府历年进行年度评比后都召开全县“双先” (先进单
位、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三年共表彰奖励先进单位138个次,先进个人457人次,有73
人记功, 23人记大功,3人升级。同期,县监察局成立,监察监督组织更加健全,全
县有167人受到处分, 其中警告27人,记过52人,记大过57人,撤职2人,降级1人,
开除留用察看20人,开除公职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