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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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无棣县职官由吏部文选司、兵部武选司任免。
民国初年,无棣县职官由山东省督军、省长任免,自1928年国民党军队进驻无棣
后,改由省民政厅提名,省政府任免; 自1930年起县政府各科科长由县政府呈请民政
厅委任,科员由县长委任。1933年后,县长由省政府咨内政部,内政部转咨铨叙部呈
行政院,转呈国民政府任命。
抗日战争时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无棣县对国家机关的人民干部任免,
没有固定的程序和办法,管理也不完善。1954年宪法颁布后,正副县长由地委提名,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正、副科局长由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委员会) 任免。“文化
大革命”中,干部由地、县革命委员会任免。任免干部以派划线,任免手续极不完备。
1979年,正、副县长由地区革命委员会提名,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后,地区革命
委员会(地委)任免;正科局长亦由地区革命委员会(地委)任免;副科局长由县革命委员
会(县人民政府)任免。
1984年机构改革后,正、副县长仍由地委提名,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正科
局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事业、企业单位正局级由县人民政府任免);
副科局长由县人民政府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