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辑 婚姻登记 资料库:无棣县情资料库 章节:无棣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4/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4/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4/section/3/article/40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4/section/3/article/40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婚姻登记是具体贯彻执行《婚姻法》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严格执法,全县婚姻登
记执行了三项程序。
    申请  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或离婚,都要
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同时要携带户口证明和所在单位关于本人
婚姻状况的介绍信(离过婚的还须持离婚证件),并详细填写申请结婚、复婚、离婚登
记表。
    审查  对申请结婚者,主要审查是否自愿,是否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是否符合一
夫一妻制,有无属于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有无不准结婚的疾病等等。对申请者手续
不完备,情况不清的,要其补充手续和讲明情况。对申请离婚者主要是做好调解工作。
    登记  经过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结婚或离婚登记,并发给证书; 对
于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不予登记; 对于复婚登记的,在发结婚证书的同时要注
销原发的离婚书, 否则, 不予登记。仅据1986—1990年统计,全县申请结婚登记的
17908对,准予登记的17066对,不予登记的842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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