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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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是具体贯彻执行《婚姻法》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严格执法,全县婚姻登
记执行了三项程序。
申请 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或离婚,都要
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同时要携带户口证明和所在单位关于本人
婚姻状况的介绍信(离过婚的还须持离婚证件),并详细填写申请结婚、复婚、离婚登
记表。
审查 对申请结婚者,主要审查是否自愿,是否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是否符合一
夫一妻制,有无属于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有无不准结婚的疾病等等。对申请者手续
不完备,情况不清的,要其补充手续和讲明情况。对申请离婚者主要是做好调解工作。
登记 经过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结婚或离婚登记,并发给证书; 对
于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不予登记; 对于复婚登记的,在发结婚证书的同时要注
销原发的离婚书, 否则, 不予登记。仅据1986—1990年统计,全县申请结婚登记的
17908对,准予登记的17066对,不予登记的842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