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孤寡老人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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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解放后,县政府对农村中无依靠的鳏、寡、孤、独和无劳动能力的老人进
行了照顾和供养。
农业合作化以前,主要靠群众互助和发放救济款、粮、物解决他们的困难。
农业合作化后,人民政府规定对鳏、寡、孤、独和无劳动能力的老人逐步实行了
“五保”政策,即由生产队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对尚有部分劳动能力的
“五保”对象,采取“三定”的方法,定出他们自己能完成的劳动工日数,定出他们
一年所需要的费用,定出生产队应补助的工日数; 无论那种照顾方法,“五保”对象
的生活都稍高于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
1963年,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第47条“对于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
疾社员实行五保”的要求,对“五保”对象分别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办法,
当年全县成立敬老院118处,集中供养“五保”对象1301人;分散供养者由各生产队或
生产大队定额供给实物(粮、柴、菜等)和零花钱或者生产队或生产大队,订年度生产
计划时,定出“五保”对象的供给工日数,年终参加实物和现金分配,也有的实行定
款供养,即由生产队按一般户50—60元标准供给实物。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中共无棣县委
和县人民政府更加注意了对“五保”对象的照顾和供养。为了不出现遗漏,对全县的
“五保”对象进行普查。对符合要求的785户834人逐户登记、造册、建档。首先在全
县办起了16处敬老院, 集中供养孤寡老人162人,真正做到了老有所养。柳堡乡敬老
院, 每人每月供应面粉22.5公斤,菜金10元,零花钱5元,每逢春节,每人另发15元
的零花钱, 医疗费实报实销,还做到了饭菜多样化。对其它672人分散供养,由各村
把“五保”对象的生活费用全都包下来,也发给一定数量的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