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革命残废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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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50年开始,按照《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的规定,对革命残废军
人进行安置。对原属非农业户口能工作的革命残废军人,均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部门
安排了工作。对回乡的革命残废军人当地政府及人民群众积极协助其参加生产,建立
家庭; 对不能工作的一、二等残废军人免服勤务的一部或全部,三等残废军人,与群
众负担同等勤务,个别行动困难者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定期或长期减免一部或全
部勤务。1950—1990年全县累计共安置在职残废军人130人,其中一等4人,二等甲12
人,二等乙31人,三等甲51人,三等乙32人;安置在乡残废军人513人,其中一等16人,
二等甲40人,二等乙125人,三等甲172人,三等乙160人。
为解决残废军人的实际困难,从1984年起还进行了“农转非”。凡是在乡和在休
养院休养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 (含已取得特等、一等残废证书的人民警察) ,
在农村的配偶,15周岁以下的子女及虽已过15周岁但仍在中、小学读书或因病、残生
活不能自理的子女。均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无未成年子女者,可照顾一名成年未婚子
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