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单位群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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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为解决烈属、军属及荣、复、转、退军人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认真
实行群众优待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变,采取了不同形式的优待措施。
代耕优待 始于1946年,根据烈、军、工属现有土地、人口、劳动力及经济状况
确定代耕土地数量,采用大拨工的形式给烈军、工属代耕。1951年华东军政委员会公
布《土地代耕暂行办法》后,改为固定组、固定户、工票制等办法。当时全县有73个
村实行工票制,将烈、军、工属应代耕土地所需工数印制成工票,交给烈、军工属,
找专人代耕,代耕者凭工支票,拿票到村公所领取报酬(一般是粮食);有316个村,按
全村应负担代耕的劳力,编成小组分别给烈、军、工属代耕,或烈、军、工属自己找
人代耕; 有190个村将全村应代耕的土地,分配给代耕的劳力,实行专人代耕。据统
计全县代耕户6579户,共代耕土地62724亩。
工分优待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土地实行集体耕种,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改代耕优待为工分优待。按略高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的标准,对
烈军属实行工分优待,开始,不定优待户自干工,完全按优待工分配,自1967年开始,
实行定优待标准、定自干工、定优待工的“三定”政策。对残废、复员军人实行优待
照顾。对军官家属的照顾是“虚工分配”,只按平均数分配粮食、柴草,还要按分配
价交款(当时,分配价低于市场价),享受差价优待。
现金优待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
全县实行现金优待。各乡、镇统一从各村、各户提留优待款,分给优待对象。1990年
全县优待烈属304户,优待款76000元,人均250元; 残废军人492人,优待款 49200元,
人均100元;复员军人120人,优待款9600元,人均80元,退伍军人14人,优待款1120
元,人均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