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类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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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县内无审计机构。1950年在县财税部门始设监察股,负
责对企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和内部监督。在这个时期里,由于经济监督的法律、法规有
待于完善,人员较少,未曾独立开展监督工作,主要配合县司法部门作经济案件调查。
1984年4月建立县审计局, 正式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党政事业
单位和工商企业进行财务监督审查。
1985年对县内4个单位进行了财务收支审计, 共查处违纪金额0.27万元,上缴财
政O.2万元,调帐处理0.07万元。
1986年对城关供销社等3个单位进行了审计, 共查处违纪金额39万元,其中,截
留应交国家各项收入7万元, 乱挤乱摊成本费用2万元,偷漏税收1万元,应缴已交财
政8万元。 同时,还对城关棉花收购站进行审计,审计总额219.05万元,查处违纪金
额38.79万元,其中压级压价款7.56万元,全部退还给棉农。
1987年对县内15个单位进行了审计,审计总额1.01亿元,查处违纪金额204万元,
其中截留应交国家各项收入13万元,偷漏税收18万元,应缴己交财政46万元。
1988年对县内28个单位进行了审计,审计总金额2.3亿元; 查处违纪金额177.7万
元, 其中追还挪用8.3万元,截留国家收入、偷漏税收107.7万元,应缴己交财政107
万元。
1989年对县内45个单位进行了审计(其中大检查单位19个). 审计总金额1.34亿元,
查处违纪金额195.7万元,应缴已交财政43.4万元。
1990年, 对县内62个单位进行了审计 (其中大检查21个单位) , 查处违纪金额
823.3万元,应缴已交财政12.7万元。
此外,县社、商业局、粮食局、农行、教育局、卫生局、物资局、埕口盐场等单
位都先后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配合县审计局作了大量工作,并且对自己的下属基层
单位进行了审计。埕口盐场审计机构,每年都对其下属单位进行效益审计、离任审计、
内控制度评价审计等, 被审计单位共采纳审计意见148条,促进增收节支,提高效益
260万元。县物资局,审计下属单位22个(次),有财务收支审计、离任审计、效益审
汁,共查处违纪金额5万元,损失浪费金额6万元,纠正差错帐务85笔,累计增收节支
21万元。1990年被地区大检查办公室评为“遵纪守法先进单位”。县粮食局内审科定
期对下属23个基层单位进行全面审计,在1990年的承包经营审计中,查处乱挤成本费
用,少提少交税金等违纪额1.05万元,并据具体情况予以调整帐务,保证了盈亏的真
实性。
至1990年全县已建立专兼职内审机构40个,专职人员44人,兼职人员30人,形成
了较为完整的审计监督体系。 仅1990年,40个内审单位,审计总额1.2亿,查处违纪
金额4万元,促进增收节支6万元。
另外,为适应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需要,促进商品经济发展,充
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审计工作中的作用,经上级批准于1990年成立了“审计事务所”。
是年, 共监督验资250家,其中集体单位166家,乡镇企业82家,个体户2家,审验总
金额5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