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计量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d4&A=3&rec=344&run=13

计量演变 清代县内使用的度具以营造尺为基准器具,每营造尺约等于32厘米。
另有市尺(合33.3厘米),杈子尺(合162厘米)、白布尺(合54厘米)。量具有斗和升,1
斗为3升,每升7市斤。衡具为木杆秤,以库平两 (约合37.301克) 为基准单位。木杆
秤1斤有16两(库秤) 、20两(行秤)和24两(截半秤)之别。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规
定以尺、升、两为主要计量单位。
1915年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制定《权度法》,规定营造库平制(甲制)和米制(乙制)
并用,但政局混乱,米制未能在全国推行。
1928年国民党政府公布《权度标准方案》,确定标准制(公尺、公升、公斤)和市
制 (尺、升、斤) 并用。1929年又颁布《度量衡法》推行标准制,1933年县内盐商改
用标准衡器,但由于政局动荡,号令不行,此后 其他各商业行会中依旧使用库平制、
市制、英制等度量衡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商业企业计量开始使用案秤、
台秤、天平秤。1958年县机械厂始用游标卡尺,千分尺; 卫生医疗始用体温计、血压
计等。1959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公制) 为
我国基本计量制度,度量衡统一为十进制。同年废除16两的旧秤制,改用10两制; 废
除斗、升等旧具,开始推广使用磅秤。1960年县燃料公司购制安装30吨地中衡。
1978年,改革中医药计量单位。中医用药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公制(克、毫克),原
有戥秤废除。
1984年2月国务院发布命令, 彻底摒弃旧制,推行国际标准制。1985年,第六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于1986年1月1日施
行,规定各行业统一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严禁生产使用非法计量器具。
1978—1990年全县采用各种先进的计量器具达1.1万余台(件) 。如真空计、硬度
计、强力计、百分表、千分表、离子计、光度计、血球计数器,磁强计、B超、A超、
CT、热电偶、热流计等。
计量管理 清末民国时期,度量衡器具繁杂。斗公、秤管、经纪操纵市场,左右
交易,从中渔利。1931年11月,始成立度量衡检定分所,检定器具,推行新制。1932
—1936年全县共检定度器71件,量器158件、衡器932件,没收旧制器具833件。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至1963年以前, 度量衡器具由工商局代管,1964—
1979年由惠民县计量所分管,每年定期检查,严禁使用旧衡量器具。1979年底县计量
所建立,加强计量检定和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对商业系统用于贸易结算的台、案秤进
行一次检测,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1979—1986年,共检定台秤、案秤1470余台(件),
木杆秤5800余支,市场监督检查没收旧制及不合格木杆秤6300余支。对企业计量器具
每年检测一次。1987年,计量所先后协助鲁北化工总厂、化工厂、油棉加工厂、酒厂
建立了计量科,年底进行计量定级考核。鲁北化工总厂、油棉加工厂总厂获三级计量
合格证书。
1989年8月,县技术监督局成立,依法开展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
检定率达到80%以上。全年共检查各集市、商店94处,134次,处罚案例52起,没收
不合格计量器具1120件。1990年加强了对市场商品交易中的计量监督检查工作,全
年共监督检查31次,检查国营、集体商店和个体经销点101处,实施现场处罚4起,
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105台(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受检率达98%以上。同年又完成县
内7处企业的计量定级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