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物价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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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 民国初期农副产品价格随行就市,物价虽有上涨, 但升幅不大。 据
《山东实业志》载: 1930年,小麦每斤O.07元,(法币,下同)高梁每斤0.05元,大豆
每斤O.07元,棉花(籽棉) 每斤O.14元,小枣(干果) 每斤0.08元。1937年,日军侵占
无棣后,生产遭受严重破坏,“法币”和伪钞不断贬值,物价急剧上涨,市场物价一
日数变,至1945年日军投降前后,上涨数倍乃至十倍,人民被迫以物易物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家于1953年对粮食、油料、棉花、纱布等关系到国计
民生的重要消费品实行统购统销,适当提高了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的收购价格,
提高幅度为3%。并以粮食比价为中心,合理规定了各种农副产品之间的比价。1960年,
由于“大跃进”和自然灾害,市场物资奇缺,市场价格大幅度上升。1961年,国家规
定18类主要消费品的价格不作变动,提高了生猪、家禽、蛋类、蜂蜜等32种农产品的
收购价格,调高幅度为35.55%。1963年,调整36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较1962
年上升2.73%,其中副食品收购价格下降20.26%,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下降20.7%,干鲜
果品收购价格上升20.2%, 畜产品收购价格上升7.59%, 生活资料价格下降30.3%。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国家冻结物价。1979年11月,提高了粮食、油料、棉
花、生猪、菜牛、鲜蛋、水产品等18类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和8种副食品的销售价格。
棉花每担由115元调整为138.25元。 对超购粮棉实行加价政策。对粮食超购部分加价
50%,棉花超购部分加价30%。1980年又提高棉花价格10%,为每担145.8元,再加上北
方棉区价外补贴5%,每担实价153.10元。1981年粮食超购部分改为议购。1985年改粮
食统购为合同定购, 生猪取消派购,实行指导价格,水产品价格提高1倍以上。1988
年,提高小麦、蚕茧、红麻等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食糖价格,放开肉、蛋、禽等主
要副食品价格。
工业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凡工业品执行国家牌价。1957年,调高部分以
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价格,如呢绒、纸烟、纸张、食糖等;降低一些以工矿产品
为原料的工业品价格,如搪瓷、面盆、晶体管收音机、铱金笔等。1961年调整工业品
销售价格,4种柴油机调低38.6%,7种农药调低8.93% ;对16种地方性工业商品,调高
幅度21.7%。 1963年调整7种工业品销售价格,较1962年下降11.5%,其中生活资料价
格下降51.46%,生产资料价格下降3.03%。
1979年后,一类日用工业品销售一律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执行;二类工业品允
许按国营公司的销售牌价向下浮动,浮动的幅度一般掌握在10%左右,最低不超过20%;
三类工业品如纽扣、针、线等小商品可以由工商企业协商灵活定价; 自行组织货源的
一、二类工业品,如当地国营单位无价格的,按同类产品作价办法比质计价。1988年
提价的有原煤、焦炭、生铁、原油、工业用盐、铁矿石、铝锭、铝板等能源原材料,
小化肥、农药、塑料薄膜、部分农机产品等农业生产资料,药品、书写纸、肥皂、火
柴、保温瓶、彩电、电冰箱、自行车、收录机等生活用品及耐用消费品,市场物价上
涨幅度较大。1990年,煤、电、油、金属、木材、棉纺织品等,均调了价,全县零售
物价水平只比1989年上升2.3%。是年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指数,分别
比1989年上升3%、5.1%和0.1%。
非商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饮食、服务等行业收费一般由同行公议,城
乡略有差别。
建国后,服务行业增多,其收费标准开始归物价部门统一管理。本地区综合毛利
幅度率为29%—18%。80年代以来,不少单位和个人相继办起企业招待所或旅馆,随着
设备条件的改善,收费标准也逐渐提高。1985年后,又提高了医疗费、照相收费、电
影票价等。其他一些收费逐步放开。根据市场情况自由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