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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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市场交易多由经纪 (牙人) 从中评价议值,市场物价既不统一,
亦不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贯彻稳定物价的方针,打击了粮商粮贩的不
法行为。 1956年县物价部门协助供销系统每季度进行—次全面审价, 共审商品18类
2117种,发现价格差错308种,差错率占审查商品总量的14.5%。
1965年, 县社组织人员审查验收329个单位, 抽查商品价格19400个,发现差错
127个, 占抽查商品价格总数的0.6%。1977年,县商业局采取条块结合、上下结合、
点面结合的方法,在单位自审的基础上,组织有单位领导、物价主管、会计人员参加
的检查队伍, 分别对所属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抽查21840笔,发
现有差错的516笔, 占抽查数的0.7%。通过检查初步纠正了抬级抬价、变相涨价、减
质减量、削价私分等价格方面的混乱现象。
自1979年开始, 每年都开展一次物价大检查。1980年12月8日县物价部门根据国
务院通知精神规定,凡国家规定有牌价的商品销售价格,不得任意变动,各种议价商
品, 一律按12月7日以前的价格出售,不许降低或提高,制止了是年下半年刮起的涨
价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82年年底将部分产品(主要是三类产品)定价权
限下放给主管局和企业管理,51种也商品价格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价格浮动,定
购合同之外的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1984年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
价三种形式: 国家定价商品包括平价供应的大米、面粉、食油、食盐等,价格不允许
浮动; 国家指导价格商品,由国家规定中准价或最高限价,允许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如钢材,生铁、水泥等; 市场调节价格商品,实行议购议销,企业自定价格或厂商协
商价格。县物价局管理的品种从71种(类) 减少到51种(类) ,主管局、企业管理的品
种从19种(类) 增加到39种(类)。部分产品价格实行双轨制,即: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
定价,计划外部分实行议价。
此后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入,市场物价管理逐步推行目标指数控制法。1986年无棣
县被国家物价局确定为《主要商品零售价和服务收费标准月报》调查点,开始对全县
420种商品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搜集、 整理及物价指数的统计工作。1986、1987
两年分别受到国家、省、地物价局的通报表扬。
1989年重申了价格审批权限,严格控制调价范围和幅度。县物价部门规定: 除省
确定的商品提价必须申报外,全县29种农副产品、副食品、日用工业品、工农业生产
资料的商品价格亦实行审批制度, 必须经物价部门审批定价,并对180个行政性、事
业性收费单位颁发了《收费许可证》 。1990 年,调整了彩电、煤炭、木材、棉纺织
品、邮电费价格,加强了出台项目的价格追踪监测; 强化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督促主
管部门搞好内部审价; 全方位公开了12种日用工业品价格,并在农机、商业部门推行
价格牌照制度及销售信誉卡制度。 1988—1990年共查处价格违纪案件220起,违纪金
额193万元,没收非法收入和罚款43.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