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合同、商标、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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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 清末及民国时期,经济活动中己广泛实行合同制。由双方 (或数
方) 当事人依照法规签署有关权利义务的协议。缮立合同,各持一张为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立初期,县工商科强调在经济业务活动中执行合同。每年县商业、供销部门
都要同农民签订棉花、油料预购合同,猪、羊、禽、蛋购销合同,对促进农业生产合
作化,发展生产,完成国家经济计划,改善人民生活,发挥了一定作用。只是由于经
济管理制度不健全,许多合同不受法律的约束而流于形式。1966—1976年“文化大革
命”期间,经济合同制度一度废止。1981年国家正式颁布了《经济合同法》,随着商
品生产的发展,签订的经济合同日益增多。为了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1984年11月
成立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1985年在17个乡(镇) 和5个县直部门建立了“经济
合同管理领导小组” 在69个企事亚单位设立了专职合同经济管理员,在589个行政村
设了经济管理员。全县形成合同管理网点18个,拥有专(兼) 职管理人员782名。是年,
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纠纷27起,解决争议金额379.03万元,保护了签约双
方的经济利益。至1987年,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经济合同1088份,总金额6677
万元, 1988—1990年签证经济合同228份,签证金额9181万元,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
件530起, 调解仲裁合同纠纷案5731起, 争议额1040.7万元, 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115.3万元。
商标管理 1979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工作。是年,县酿酒
厂生产的白酒,首次以“大山”牌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此后,信阳公社双堠大
队生产的汽酒,以“双堠”牌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注册。
1985—1987年,鲁北化工总厂生产的水泥以“海丰”牌,县罐头厂生产的金丝枣
系列产品以“蜂蜜”牌、“大山”牌、“海丰塔”牌,县建材厂生产的涂料以“津棣
牌”,东风港乡罐头厂生产的海产品以“港口”牌,先后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转,
向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专用权。1988—1990年共注册商标63件,依法查处商
标侵权案4起。 广告管理 1978年后,工商企业多用广告宣传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随之加强了对广告的管理。1987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棣新二路为鲁北化工总厂、
无棣建材厂、无棣食品罐头厂监制广告16栏,共有27种产品登上广告墙。此后,无棣
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差转台、文化馆广告服务部经省工商局批准为拥有广告制作权的
单位。1988—1990年,有14个单位41个品种及服务项目上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