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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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业登记 清末民国时期,手工业作坊和店铺的登记注册,由县直辖。
1951年,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私营工商业进行全面审核登记,共有3756家,从业者
4354人,经营总额1062万元。
1964年,对国营和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业及个体小商小贩进行清理和整顿。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登记混乱。
1978年后,恢复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对全县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进
行普查登记。 据1982年统计,全县拥有工业435家,商业483家,建筑业2家,修理业
166家, 饮食业218家,服务业209家,共计1513家。其中有国营企业60家,社队企业
721家,个体工商户732家。此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行业分工,全县工商企业进
一步发展。 至1990年登记发证的国营企业298家,集体企业431家,乡镇企业147家,
私营企业10家, 个体工商业户7023家,全县工商从业人员24018人,注册资金2040万
元。
工商企业管理 对国营、集体工商企业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县
人民政府大力宣传保护正当经营的工商业政策,逐步发展国营和集体工商业。1953年
开始办理开业、 变更及歇业、 转业、合并手续,巩固了国营工商企业的主导地位。
“文化大革命”期间,放松了农村社队工副业的管理,有的擅自开业或停歇。
1978年后,根据“积极扶持; 搞活经济”的精神,对合理的跨行兼业,超越经营
范围的工商户,只要与国家政策不相抵触,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的,就给予办
理变更手续,对产品质量低劣、长期亏损的企业劝其转业或停业,注销登记。
1982年, 两次对国营、集体工商业户 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并处理了
超出经营范围、乱跨行业、乱涨价、偷漏税、无证经营等问题。
1985年,对54处“贸易公司”、“经济中心”进行清理整顿,分别给予变更登记、
收回营业执照、限期达标、摘掉牌号的处理。
1987年检查国营企业156家,集体单位221家,根据不同情况作了相应处理。
1988年后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变管理职能,大力整顿经济秩序。1989年对全县公司
进行整顿,计撤销10家,变更名称7家。1990年撤,并、转公司11家。
对个体工商业户监督管理:在社会主义改造之前,对私营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
改造的政策,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支持其发展,不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限制
或帮助其转为社会需要的行业。 1952 年对私营工商业进行以“自查补报”、“反偷
税漏税”为主要内容的教育。为加强对私营工商业的统一管理,1954年成立了“无棣
县工商联合会” , 在泊头、大山、水湾等地设立分会,其他各区成立工商业组,分
别对各地工商业户进行自我监管。
1958年实行所谓“全过渡”,个体商贩大都并入国营商业。
1961年又从国营商业中划出一部分从业人员组成集体店组,恢复个体商贩登记,
由国营商业及供销部门管理。
1969年城镇合作店组绝大部分过渡为全民商业,农村合作店组,由供销社接收,
个体摊贩尽予取缔。
1978年恢复个体工商户,1980年办理工商户登记发证。1984年成立“无棣县个体
劳动者协会”,下设13处分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按行业区划编组,制定公约,月检查、季评比,年终总评,把个体工商业
户的经营纳入了正确轨道。 是年,无棣镇对277家守法经营户进行表扬,对54家违法
户,轻者点名批评,重者处以罚款。1985年,全县完成近4000家个体户的验证贴花任
务,清理停业户1193户,收缴营业执照,注销登记。
1990年检查个体工商户6429家, 违犯章法的有230家,占0.47% ,都依法进行了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