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货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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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 1950年4月贯彻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 ,要求
一切公营企业、机关等单位所用现金及票据,除规定的限额以外,必须存入中国人民
银行; 对各单位保存的现金,凡超过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者,一律送存银行; 各单位经
济往来,除按银行规定使用一定现金外,其余一律使用支票或转帐结算。同年12月贯
彻政务院《货币管理施行办法》和《货币收支计划编制办法》,决定由各单位提供计
划,经银行报送县计划委员会审批,并由银行监督执行。各单位自1951年起按年 (分
季)或按季(分月)编报收支计划(包括现金、转帐),经主管部门批准交银行监督执行。
银行按照审批比计划严、现金比转帐严、支出比收入严、重点比一般严的原则掌握,
任何单位如无收支计划,虽有存款,亦不得提取动用。60年代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
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对现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
求,规定各单位不准携带现金到处抢购物资,不准开空头支票,不准互相拖欠,不准
赊购商品,不准预收、预付货款,对全县所有单位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严格执行30元
为结算起点的规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现金管理受到干扰。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实
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无棣县支行把现金管理范围扩大到农村集体经
济单位。197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无棣县支行根据省行通知,要求各重点单位试编
现金收支计划,采用现金收支管理簿进行监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无棣县支行一
方面适当放宽了现金使用范围,增加了库存限额,对提取现金的审批权限重新作了明
确规定,一方面加强现金管理,把它作为控制货币发行、稳定市场物价的重要措施之
一。1981年根据国务院和省行的指示要求,组织专人对61个县直属单位中的28个单位
进行了检查, 并针对违犯现金管理制度方面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 施。1988
年国务院新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布后,中国
人民银行无棣县支行坚持按季分月检查,又发现21家企业存有超库存现金及坐支现象,
除将超存现金全部押回外,还与各专业银行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全县现金管理的意
见》,发至各工商企业,逐一监督落实。
工资基金监督 1956年实施货币工资制度后,中国人民银行无棣县支行根据总行
指示,对全县工资基金实行监督。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必须列入国家计划,经有
关部门批准,然后交银行监督执行,发放工资不准超过原下达的计划。1959年12月,
国家计委、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决
定从1960年1月起,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一切工资性开支,必须纳入国家计划。对计
划外擅自增加人员,扩大福利待遇,增加津贴,滥发奖金等违反国家劳动工资政策的
行为,银行可向有关部门反映,促其处理解决,必要时有权拒绝支付现金。1977年中
国人民银行无棣县支行根据中央文件及省委指示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实有职工
数和工资总额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对违反规定的单位,酌情给予适当处理,基本杜绝
了计划外用工现象。是年还增设了工资基金管理簿。1980年改工资基金管理簿为工资
基金台帐,以便考核工资计划执行情况,并以此作为填制工资季报表的依据。1981年
随着城乡经济体制的改革, 放宽现金监督。企业的奖金,经县财政管理部门批 准的
准许如数支付。
信贷计划管理 1950—1952年经济恢复时期, 基层银行无信贷资金,各企业销
货款当日全部送存银行,由县行统一汇划给省贸易金库。1953年实施综合信贷资金管
理办法,存款统一归总行安排使用,贷款按计划指标逐级下达,各项贷款指标不准相
互调剂和突破。1956年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适当扩大地方权限”的原则,农
业贷款每年由总行下达最高余额和年末余额两个指标,由省行在两个指标范围内自行
安排季度计划; 地方国营工业、合营工、商、手工业四项贷款,总行只下达年度计划
指标,季度计划由省自行安排。同时规定城镇储蓄存款超计划部分可用以增加当年地
方四项贷款指标。1958年全县实行“存款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的
办法。1960年实行全额信贷管理,普遍使用统存统贷法。1979年改革统存统贷法,实
行“统一计划, 分级管理, 存贷挂钩,差额控制”法。1981年将“差额控制”改为
“差额包干”。1984年又允许工商流动资金信贷,可以在存、贷差额计划内实行多存
多贷, 而贷款项目也可以允许相互调剂。 1989年根据中央紧缩银根的精神, 实行
“紧中有活”的借贷办法,重点抓了信贷结构的调整,按产品 (商品) 、企业双优选
择法,对企业进行分类排队,确定信贷支持重点,给予一类企业优惠,要求二类企业
自求平衡,对三、四类企业,其贷款数额只减不增。1990年推行“日监控和旬监控相
结合”的作法,及时掌握信贷资金营运规模,对信贷资金在营运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及时向上级行汇报。由于调拨资金及时,较好地完成了秋季农 副产品收购任务。
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公私经济并存,银行对私业务用的基本上是旧
银行的一些结算方式,同城结算主要用支票,有来人支票、记名式支票、普通划线支
票、特种划线支票及保付支票五种,异地结算主要有汇兑 (电汇、信汇) 和票汇两种
(1952年票汇与信汇合并),此外还有代理收款及进出口押汇等方式。银行对公业务,
主要是实行划拨结算,同城使用结算支票、转帐支票、专用支票、专用存送簿等四种
票证;异地划拨结算使用委托付款、委托收款两种凭证。1953年3月推行苏联结算方式,
同城有支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计划结算和托收无承付结算四种,异地有汇兑结算、
特种帐户结算、 信用证结算和托收承付结算四种。1955年6月重新规定非现金结算方
式为支票、 汇兑、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特种帐户、信用证、限额支票和付款 委
托书等八种。1965年新增异地采购帐户结算。1977年将限额支票使用范围扩展到省内
各市、地(区)、县之间。
1980年,为适应国民经济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增加异地委托收款结算,
改变了汇兑结算和开立临时帐户的规定,办理汇出款项和解付汇款不须由有关部门审
批,对汇入的采购资金可办理分次支付,也可据收款人要求转汇。1983年又增特种汇
票结算。1989年为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县人民银行根据全省银行结算改革会议精神,
对非现金结算方式作了新的规定,同城结算可使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现金
支票、转帐支票)、委托收款等四种结算方式,异地结算可使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汇兑(信汇、电汇)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邮寄、电报划回)等五种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