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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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税分为三个税种: 一是向制盐户征收的“灶课”; 二是向运销者征收的
“引课”:三是各项附加税,统称为“杂课”。1867 年(清同治六年)计,共征盐税银
557两9钱1分8厘。民国初年永利场招商承办,无棣、阳信、沾化三县共额票3000张,
每票税银10元零2毫,县境按1000张计,当为10000.2元,另征灶地银151两5钱9分3厘,
盐丁征银30两9钱6分6厘,民佃灶地额征2两9钱5分2厘,总计10408.324元,是时吨盐
税额为37.5元。由于统治集团更迭频繁,各以己利,多次随意更改盐税制,增加税种,
提高税率, 征税额增加到吨盐100元。1937—1945年国民党政府和日伪统治者无视原
盐生产丰歉, 均按盐田面积征收盐课,食盐则按每吨266元征收“引课”。与此同时
抗日民主政府却努力减少税收,规定每吨食盐只征收出场税60元,其他用盐也相应减
少收税。
1945年无棣解放后,贯彻渤海行署的“轻税倾销”政策,规定食盐每吨只征收20
元税金。 1949年改“轻税倾销”为“增税减产”政策,每吨盐按当地主粮1吨折算,
折合现行人民币270元。1950年6月贯彻中共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减轻人民负担,食盐
税额减半征收, 吨盐税额为140元。1957年增至吨盐172元,1959年降为每吨征税159
元。凡国家核定的酸碱、冶金、油脂肥皂、制革、染料、制冷冷藏、陶瓷玻璃、医药
八类工业用盐全部免税,农牧业和渔业用盐减税。1958年盐税从过去由盐务部门征收
改为由县税务部门征收上缴国库。 1973 年将盐税并入工商税。1978年中央为发展盐
业生产,允许产盐县从盐税中提取1% 作为地方留成。1980年吨盐税额下调为154元。
同年10月省财政厅批准各产盐地区提成比数调至2%。1984年又将盐税从工商税中划出,
但仍由税务部门征收上解。是年还规定酸碱工业用盐由免征改为减征,肥皂工业和饲
料工业用盐按原定税额的50%收税, 其他工业用盐一律恢复全额征收。1985年、1986
年山东省又分两次调低食盐和精制盐、粉碎洗涤盐税额,最后由中央财政部、轻工业
部和物价局确定吨盐税额国营盐场为124元, 集体盐场为120元。 1987年征收盐税
946.2万元, 是1958年盐税总额的5倍,占全县工商税收的52.6%。1989年废止牧业用
盐减征盐税的规定,与食盐同税征收。1990年因盐区水涝严重,产量减少,征收盐税
90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