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农业税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d4&A=3&rec=316&run=13

农业税 清初,农业税分“丁赋”与“田赋”两个税种。1723年(清雍正元年),
丁赋摊入田赋一并征收,自此停收丁赋。光绪年间田赋正额银12562两4钱6分6厘,税
羡1758两7钱5分6厘,两项遇闰加征5两8钱9分2厘,年均征收14323两5钱7分9厘。
民国初年,田赋正额不变,银每两按银元2.2元交纳,折合27637.452元。又加征
逾额地租银267.29两,升科银482.178 两,两项折合银元1648.83元,总计29286.282
元。 1920年实征29996元,另征田赋附税2909元,地方附捐3961元。1941年日伪县公
署实征47477.95元,另征田赋附捐205644.84元,总计253122.79元。
1949年,开始实行按现有地亩征收农业税的制度,农业税的征收以实物为主,现
金为辅。1952年,遵照政务院“种多少田地,打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
产不增税” 的政策,进行了“查田定产”工作。经评定全县定产地1029542亩,常年
产量为68019200公斤,每亩平均66公斤,征税83800公斤,其中夏粮征收23750公斤,
秋 粮征收60050公斤。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后,征收农业税以标准粮为单位,按每公
斤0.2元折算税款。
1958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条例》,农业税制进行改革,将有人口免
征额的比例税制改为没有人口免征额的比例税制。 全县242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1952
年查田定产的基础上将产量上调5%以后,再根据几年的实产及生产和经营管理情况调
增73处,调减155处; 税率从原来的16.39%先统一下调2.3%,再参酌实情调为7个不同
税率, 而定全县平均税率为16%; 省定标准粮每公斤0.2元。 据是年统计,全县税地
925555亩,新计税产量折标准粮60856904公斤,实征153.5万元。
1960年全县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农业失收。为了有利于农民休养生息,是年免收
全县农业税。1961年又将农业税税率下调为10.33%,并大量减免受灾社队的农业税,
是年全县农业税实征6.7万元。
1965年因省界调整,辛集区及杨埕公社划归河北省,全县税地亩数减为78.3万亩,
常年产量调为3696.3万公斤, 是年标准粮折价上调为每公斤0.232元,依率计征88.6
万元,减免36万元,实征正税52.6万元,地方附加7.7万元,地方附加占正税的15%。
此后农业税正税与地方附 加一直保持这一比例。
1967年标准粮上调至每公斤0.254元,全县农业税平均税率下调至9.44%。
1968年县境遭受严重旱灾,全县减免农业税88.79万元,实征7.3万元,减免税额
占依率计征额的92.4%。
为了减轻农村税收负担,扶持贫困社队发展生产,国家于1979—1983年实行农业
税起征点的办法,省府具体规定,以生产队为计算单位,社员吃粮水平达182.5公斤,
人均收入达40元为起征点; 凡社员吃粮水平不足150公斤, 人均收入不足40元的生产
队免征农业税; 对起征点以上,纳税确有困难的生产队,亦可酌情减征。1979年全县
2652个农业税纳税单位, 有964个因在起征点之下免税,免税额44.7万元,占计征税
额的42%; 另有1143个起征点以上的纳税单位因旱灾减税,1个免税。是年共计减免农
业税75.3万元, 占计征税额的70.3%。1980年旱情持续发展,泊头公社全部免税,15
个公社、2个农场减征。全县共减免94.2万元,占计征税额的88%。
从1985年起,农业税由征粮为主改为征收代金,并实行麦季预征、全年统算办法,
标准粮价从1979年的每公斤O.3元上调为O.4元。1987年、1988年分别上调为每公斤O.
4132元、O.4526元。
1990年县境遭受严重涝灾,农业税减免75万元,实征85.3万元,由于麦季己预征
入库136.3万元,秋季受灾减免后退库51万元。
契税 契税是一个旧税种。清代为杂课之一,1911年(清宣统三年) 岁征3532两5
钱3分。民国时期规定,买卖、典当土地或房屋立契约后,均须于6个月内照章纳税,
买契税率为房地产价的6%,典契为3%。每帖契一张,无论买契或典契,须另交纳纸张
费O.5元、 注册费0.1元、地方教育附捐0.2元。1923年岁征2263.146元,1941年日伪
县公署征契税4490.3元。
1950年政务院《契税暂行条例》规定: 买契按6%征收,典契按3%征收,赠与、交
换按现价的6%征收, 均由承受人验契交纳。县境自1953年开征,当年实征1.5万元,
翌年征9.9万元。 1956年因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房地产交易停止,契税停征,三
年累计共征12.7万元。 1985年契税一度恢复,征2.6万元,次年复停。1989年契税作
为农业四税之一重新开征,当年征O.4万元,至1990年共征收O.7万元。
农林特产税 1988年以前,农林税与农业税合并征收。1988年开始从农业税中分
出, 当年实征6.3万元。此后逐年递增,至1990年增至23.5万元,三年累计共征40.6
万元。
耕地占用税 1987年开征, 初征1万元。次年转入正常,实征16.4万元,1990年
为16.2万元,四年合计49.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