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d4&A=3&rec=314&run=13

清代,知县管理财政,具体事务由户房管理。民国初年县公署设财政所,其办事
机构仍称户房,分区设置专柜,征收田赋。1937年后,财政管理相应多变。国民党县
政府自行其事,官署、学校、军队自收自管,随意支用,以供挥霍。抗日民主政府募
捐粮款,全部上交,支出据实报销。
1949年后,财政管理制度逐日完善。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后,县财政科按照中央
统一制定的收支项目、办法、标准、范围编制预算,报经县府批准后执行。1954年始
执行预算立法编审程序,由财政部门根据各机关团体、企业财务收支情况,按照国家
规定的收支标准编制预算草案,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再报专署备案,由财政主管
部门具体执行。年终财政科编报决算,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文化大革命”期间
中断预决算立法制度,1976年恢复。1986年建立乡(镇)级财政,由财政所具体管理各
乡(镇)财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