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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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境财政收入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农业税,称“田赋”; 二是工商税,称
“杂课” ; 三是盐税,称“盐课”。光绪年间年均财政收入15534两2钱9分5厘,其
中田赋14323两5钱7分9厘(含地丁耗银及闰年加征数),杂课652两7钱9分8厘,盐课
557两9钱1分8厘。1910年(清宣统二年)由于宅地契税加税,杂课增收,全年财政收
入增至18951两6钱7分。
民国时期,县财政收入由农业税(田赋)、工商税(杂课)及附加税三部分组成。
盐税由永利盐场征收上解, 不列入县财政收入。1919年,县财政收入为41553元,其
中田赋29996元,杂课4687元,附税附捐6870元。1924年总收入为54471.601元,其中
田赋29286.255元, 杂课9124.746 元,附税附捐15917.2元,其他(学田租与利息)
收入143.4元。

附: 抗日战争时期日伪县公署的“财政收入” 分“省税” 、“县款”两部分,
“省税”分田赋、契税、营业税、牌照税、杂税五项,“县款”分田赋附捐、杂税两
项。据记载,1941年无棣县日伪县公署在其占领区攫夺的“省税”为56352.85元,其
中田赋47477.95元, 契税4490.3元,营业税759.6元。牌照税1280元,杂税2345元;
“县款” 为206594.84元,其中田赋附捐205644.84元,杂税950元,合计全年共攫夺
262947.69元。
1950—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业税大部分减免,工商税收入减少,县财
政收入甚少。1951年计全县收入160.7万元,其中工商税收43.8万元,农业税116.9万
元。自第一个五年计划实施以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县财政状况逐年好转。1956
年计,总收入为250.3万元,其中企业收入0.5万元,各项税收238.1万元,公债9.7万
元, 其他收入2万元。1958年为519.0万元,其中企业收入74.9万元,各项税收423.1
万元,其他收入21.0万元。1966年总收入为438.6万元,其中各项税收427.7万元,企
业收入5.5万元, 其他收入5.4万元。1978年总收入321.3万元,其中企业收入-172.2
万元,各项税收493.4万元,其他收入0.1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施改革
开放的政策,工农业得到较快发展。到1987年,县财政总收入达1624.4万元,是1978
年的5倍,其中工商税收1446.5万元(含乡镇财政收入241.6万元),农业税收111万元,
企业收入55.2万元, 专项收入2.8万元, 其中收入8.9万元。 1988年完成财政收入
1886.4万元。1989年完成财政收入2541.7万元。1990年,完成财政收入224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