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市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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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县城无统一的市政管理机构,公共设施、机关企业用房、
居民住宅,均由使用单位或个人管理,建设、拆迁、租赁、转借,由房主同有关单位
和个人协商办理。
建国初期至70年代末,县城很少有大型市政建设项目,市政管理工作处于起步阶
段,市政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农民住房建设,由无棣镇(城关公社)审批。县
城公共卫生, 由无棣镇组织农民清扫。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普遍实行门前“三包”
(包绿化、包卫生、包秩序)管理责任制。1983年成立城建办公室,负责规划县城建设,
管理县城区域内的建筑和环境卫生。 1985年10月,城建办公室改组为市政建 设管理
委员会,1987年再改组为市政建设管理处,隶属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市政建设
管理处负责县城市政工程管理、公共设施保养维修、环境卫生和城市绿化的管理等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