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土地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民政科承担,
1982年10月移交农业局。1983年,农业局设土地管理站,同时,县人民政府成立“各
项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1984年无棣、大山两镇开始配备专职土地管理员。1987
年土地管理局成立,配备干部12人。同时,各乡镇土地管理站配备专职或兼职土地管
理人员。
管理措施 1951年土地改革结束时,为保护农民利益不受侵犯,县人民政府对农
民原有和新分得的土地、房屋均发给“主地房产所有证”。人民公社化后,土地归国
家所有。70年代以前,尽管国家对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已有明文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
执行措施,对征用、占用土地并未真正管起来。1978年,中共无棣县委、县革命委员
会开始重视土地管理工作, 1979-1980年,清理出建国以来国家和集体建设用地未办
手续的单位124个,补办了用地手续,计占地2746亩。1981年,省人民政府规定:凡征
用土地10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10亩以下、3亩以上由地区行署批准,3亩以下由
县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补偿费规定为年产值的4倍。县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规定农
民建房由乡(镇) 政府批准,面积不超过0.3亩。1984年,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清理
滥占宅基地和搞好村镇建设规划的意见》,并对全县各种违法占地情况进行第二次清
查处理, 共查出国家建设与乡镇企业违法占地976亩。1987年,县人民政府制定《关
于国家、乡(镇)村建设、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认真清理非农业用
地和严肃处理违法占地的意见》,并于1987年12月24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 土地管理局自1987年建局至1990年,共批准征用土地面积537.6亩,其中行
政单位用地面积197.1亩, 企事业单位用地面积340.5亩, 共处理各类违法占地案件
129起,查处、制止违法占地47起。
第二辑 土地管理
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土地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民政科承担,
1982年10月移交农业局。1983年,农业局设土地管理站,同时,县人民政府成立“各
项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1984年无棣、大山两镇开始配备专职土地管理员。1987
年土地管理局成立,配备干部12人。同时,各乡镇土地管理站配备专职或兼职土地管
理人员。
管理措施 1951年土地改革结束时,为保护农民利益不受侵犯,县人民政府对农
民原有和新分得的土地、房屋均发给“主地房产所有证”。人民公社化后,土地归国
家所有。70年代以前,尽管国家对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已有明文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
执行措施,对征用、占用土地并未真正管起来。1978年,中共无棣县委、县革命委员
会开始重视土地管理工作, 1979-1980年,清理出建国以来国家和集体建设用地未办
手续的单位124个,补办了用地手续,计占地2746亩。1981年,省人民政府规定:凡征
用土地10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10亩以下、3亩以上由地区行署批准,3亩以下由
县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补偿费规定为年产值的4倍。县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规定农
民建房由乡(镇) 政府批准,面积不超过0.3亩。1984年,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清理
滥占宅基地和搞好村镇建设规划的意见》,并对全县各种违法占地情况进行第二次清
查处理, 共查出国家建设与乡镇企业违法占地976亩。1987年,县人民政府制定《关
于国家、乡(镇)村建设、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认真清理非农业用
地和严肃处理违法占地的意见》,并于1987年12月24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 土地管理局自1987年建局至1990年,共批准征用土地面积537.6亩,其中行
政单位用地面积197.1亩, 企事业单位用地面积340.5亩, 共处理各类违法占地案件
129起,查处、制止违法占地47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