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房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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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公房由财政科管理,并于1951年对县城房屋进行确权登
记。此后公房改由农林局兼管,1984年机构改革后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管理,
1988年5月,建县房产管理所,隶属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房产管理所对县城规划区以内的公房、私房和规划区外的全民所有制公房实施行
政管理(主要是产权、产籍管理) 和行业管理(包括房屋买卖监理、修缮、租赁、交换
等). 1988年,房管所已逐步澄清了县城各单位公房建筑的年限、面积、性质、归属,
并发放产权证书213份,其中县城规划区内20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