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缉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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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 盐业缉私起于汉代。历代均以严刑峻法维护封建王朝的盐税收入,轻者杖
责流放,重者处以斩、绞等极刑。清嘉庆《盐法本律》规定:无盐引而贩私盐者,打
一百棍,罚三年徒刑;带军器者罪加一等,流放二千里;诬告平民,罪加三等,流放三
千里; 拒捕者杀头。1914年中华民国北京政 府财政部规定:贩私盐不足三百斤的,处
以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百斤以上的,处以三等 或四等有期徒刑,千斤以上的,处以
二等或三等有期徒刑; 上述三种类型,携带器械拒捕的,加本刑一等,结伙十人以上,
拒捕杀人、伤人致死及致人残废者,处死刑,伤人未死,造成残废者,处以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废除旧中国的苛刻刑律。1951年,制定《私盐查缉处理
暂行办法》,规定: 贩运或销售私盐者,除照章补税外,还要按照规定处以罚款,私
盐罚款及没收物品的折款,除扣除应交税金外,30%的归公,其余70%按比例奖给缉私
有功的集体或个人。
缉私组织 1724年(清雍正二年) 由武定营派守备1员驻县境佘家港,并拨马兵20
名,步兵60名,专管缉私。1730年(清雍正八年),经巡盐御史奏准,永利场之房家坨,
离场窎远,委令久山镇巡检就近管理,后又拨马步兵9名,协同巡缉。1748年(清乾隆
十三年)县境设巡役169名。1824年(清道光四年)永利场又招募盐坨巡役76名,并配发
官枪以资防范。 为杜绝海上走私,永利场添置巡船3艘,分驻北堼渔盐挂号处和孟家
庄盐卡,分别游缉大沽河、秦口河等海区之私盐。
民国时期,永利场于1914年成立稽核支所,组织盐警队,有步警、马警。1916年
又改组为巡警局,由场长兼任局长,配马、步警95名。1929年为防海上走私,又添置
巡警缉私船两艘,并对县内及沾化1300只渔船,普遍进行登记、照相、烙印,严加管
理,以杜绝走私。
无棣解放后, 为保卫盐民安全生产和缉私护税, 1947年,由鲁南军区调一个连
114人, 军马24匹组成监护连,辖3个步兵排和1个骑兵排。建国后,实行群众缉私与
武装缉私相结合的方针。1950年,监护连缩编为一个盐警中队(排级) ,1954年撤销,
改为依靠当地政府,组织群众,发动群众,在近场区组织缉私小组,进行查缉活动,
基本消除了走私现象。“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政府主义泛滥,原盐贩私事件屡有发
生,直到70年代末才得到控制。为了加强原盐市场的管理,盐务、税务、工商、公安
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缉私。1980年,县革命委员会《加强原盐管理和缉私护税
的布告》发布后,盐务局与埕口盐场均增设保卫组织,配备交通工具。制发检查证件,
并于要害路口设卡,夜间设流动岗哨,组成群众性缉私网。1990年,根据国务院《盐
业管理条例》,各盐场均设保卫科,各场还联合 成立治安巡逻小组,全县共成立6个
巡逻小组,盐区内形成了统一综合治理的运行机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打击各种违
法犯罪活动, 使盐区秩序走上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1988-1990年,盐区未再发生
重大盗窃、抢盐和私卖原盐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