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运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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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后期,永利场原盐运销,实行纲法,盐商须按“纲”注册,不在“纲册”者
不得经营; 政府按商派“引”,划定专商销盐地区,谓之“引岸”,实行私营专卖制。
清承明制,引有定额,岸有专商,私商专卖制度更加完善。嘉庆年间,改行“票盐”
气俗称“小票子盐”),由盐商包课,政府发给官票,限期发卖,赴司缴销,每八张
票装盐1车, 每一张票装盐2驮。票有“红扒”、“黑扒”之分,黑扒 课轻,多行于
近场各地;红扒稍重,则行于距场稍远之区。1862年(清同治元年) 设官运局于无棣城
里(后移南门外)。永利场盐销售县内发票1500张,陆运黑、红扒票地有:滨州、蒲台、
利津、无棣、阳信、乐陵、惠民、商河、德平、陵县、临邑十二州县。
民国时期,永利场开放招商,有18家商户承揽产运销。本场盐商额票引配盐6797
吨,其中棣阳沾三县食盐配额800吨,由益丰公司经销。
抗日战争时期, 县境原盐由民众自行运销。1945年9月解放后,对解放区人民食
盐供应,以合理价格满足需要,对敌占区实行“轻税倾销”政策,以夺取敌占区原盐
市场。县境积存之盐,即由专署工商局实行专买专卖,路杨庄6000吨积存原盐仅用四
个月时间即推销一空。 1946年,由渤海区 统一划定盐路,产盐区设立产销店,临近
盐区设立转运店,靠近铁路地区设立过路店,边沿区设立出口店,有组织地向敌占区
倾销原盐, 支援解放战争。县境产销店有佘家巷、柳堡、埕口、小山4处,路杨庄、
二郎庙设转运店。
渤海区规定盐民所产之盐不得私卖,一律由产销店收购,盐商贩盐出口者亦不得
到滩场或产销店购买,一律到出口店购买; 县内人民自用必须到附近盐店购买,不得
与盐民私自交易,各盐店每日挂牌,标明出入盐价; 从事贸易运输之商贩,运盐时需
按价交纳30%—50%押金或立保证书,然后签发购运证,运到食盐后押金即行发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府规定,盐为国家指令性商品,必须服从国家统一调
拨,凡纳入国家计划的国家盐场、集体盐场或其他盐场生产之盐,其质量必须符合部
颁标准(包括原盐、洗精盐等),都要由国家统一公收、分配、调拨,并统一组织运输,
满足工、农、牧、渔及出口的需要。1955年以前按户公收。由于国家有计划地对小盐
田进行裁转,县境所产原盐,除本县外,只准许供应附近的惠民、阳信、庆云等数县。
1956年盐业合作化后,改为以合作社为单位公收。1957年建成傅家堡子码头,新辟水
上航线,原盐运销天津、龙口、大连等地,亦出口日本、朝鲜等国。内陆销售也扩大
到平原、 禹城、 阳谷、寿张、济阳、齐河、吴桥、宁津、长清、范县、朝城等县。
1964年后, 实行以场为单位公收。原盐分配调拨,执行轻工 业部有关规定,国营、
集体部门,农场,学校,盐场所产盐斤,均按国家分配调拨计划统一销售,其他生产
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准自行销售。 1978-1980年重新划分销区,无棣运销范围是:惠民
地区黄河以北、德州地区津浦路以东诸县,同时供应胜利油田临盘指挥部、中原油田
濮阳指挥部钻探固井所需原盐以及滨州、德州两化工厂用盐。自1980年洗粉盐投入市
场后,销区用量大增,洗粉盐还供应本省的聊城、莘县、高唐、在平以及河北省沧州、
邢台地区部分县市,年销量2.5万吨,总计用盐人口500余万人。1984年改集培公收为
就场放销。1990年,原盐销售区扩大到山东、山西、河南、河北四省部分县市和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