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经营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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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渔民都是个体生产者,渔船网具齐备者甚少,一些大中型渔船大多掌握
在几个养船大户手中,特别是25吨级以上的大船都为他们所占有。大多数渔民仅能靠
给人帮工搭套出卖劳力维持生活。渔工佣金(一年或一季)由双方议定:有的按渔获实
际收入分配,一般为船主网具与渔工佣金各半,渔工佣金分配的一半再按技术高低与
担负的责任大小分配,驾长、帮舵、扒头、趴伙仓等人的份子均有所不同。
1945年无棣县解放,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渔民实行民主改革,各海堡成立
起渔民协会, 大力扶持渔业生产。 后来又引导渔民组织起来,走互相合作道路。到
1952年,全县已有互助组34个,参加互助的渔民共780人,占渔民总数的66%。在互助
组中,工具不分好坏,劳动力不分强弱,技术不分高低,按季规定分红比例,即渔季,
工具、劳力各半;其他季船网与劳动力三七分红 (劳力人均分配) ,也有的是采取插
聘、“打通仓”或“各倒包”的形式,即劳资各部分平均分配。其高级形式,是按劳
力技术高低、干活好坏分红,船网具平均分配,一般劳力按60%,渔具按40%分红,并
制定出简单的生产计划和民主管理制度。1954年岔尖堡、沙头堡分别建立了初级渔业
合作社,渔具折价归社所有,分配制定方案,劳力按强弱和技术高低评定基本工分,
按全年所得工分总数进行决分。 随后发展为建国一社、二社、三社、五星社、胜利
社五个高级渔业合作社,平均入股,股金不分红,超过平均部分,由社分期归还,收
益完全按劳分配,年终决算,平时可按劳预支(预支数不得超过所得工分数的50%) ,
决算时,扣除应纳税款和生产费用,扣留一定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剩余部分按劳力实
得工分分配。每社有管理委员会,下设生产 队、生产小组执行生产任务。
1959年岔尖、渔业人民公社建立。它以原五个高级合作社为基础,融工农兵学商
为一体,下辖4个生产大队和1个捕捞队,另有水产大学1所,学员100名。
岔尖渔业公社实行政、社合一(水产局与公社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个班子,
生 产收益由公社、大队两级核算,盈亏由公社 统筹。其生产资料、码头设施、队办
企业、劳力、物资、渔货、财务均由公社统管,由生产大队安排生产捕捞,收益由公
社和生产大队、小队按比例分配; 接定额上交提留,大队核算,自负盈亏。1961年贯
彻中央提出的“整顿、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后,岔尖公社坚持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渔船实行以船定产、以产定值、以值定工、
超产得奖的包产制度,至1965年生产持续上升,年产量达5621吨。“文化大革命”期
间,片面推广近海拖网高产经验,过分强调“一大二公”,搞拉平分配,吃“大锅饭”,
实行“大寨工分”,称之为“政治分”、“大概分”,加以对水产品统得过死,计划
价格偏低和渔需物资供应不足,破坏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瞒产私分现象
时有发生。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推行以专业承包、联产计酬为主体的生产责任制。
1980年实行“大包干”责任制,“统一经营、包干到船”,将船网等渔具承包给船组
使用,完成集体提留后,自负盈亏。1981年进一步完善生产责任制,仍以大队为基本
核算单位,下设作业组,由大队统一制定生产计划,统一分配劳力,统一使用工具,
统一收入分配,在此基础上,各作业组定船网、定劳力、定产量产值、定费用、定报
酬,超产奖励,减产惩罚。1984年以后进一步放宽政策,渔业生产责任制,实行个人
包、 联户包等多种承包形式,各大队船网作价下放,规定五年期限,分期偿还,每
年除向大队偿还部分本金和交纳一定提留外,自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