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渔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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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渔民多集中在马山子、埕口、大山、佘家巷等乡镇,清末民国初年约300人,
其中多数为渔船主雇佣,也有一部分是合股或单独经营的渔户。1932年渔民增至1080
人,专业渔户184家。1937年,全县除个体渔户外,还有渔业生产合作社1个,生产组
13个,从事海上捕捞的劳力1468人。抗日战争开始后,沿海渔业遭受破坏严重,有的
年份10斤青虾仅换1斤小米,因生计艰难,半数以上渔民另谋出路。到1945年9月,只
剩600人左右,生活朝不保夕。
解放前渔民社会地位低下,且负担沉重的捐税,称为“厘捐”。据《农林报告》
记载,1922年无棣县渔民共交纳厘捐3603元,1924年增至4522元。由于生产设备异常
落后,1只船1年只捕捞海产3-4万斤 (合15-20吨) 。运销又十分困难,不少年份半数
以上烂在海滩上成为“虾毛”,只好当作肥料卖给天津大沽稻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立初期, 政府对渔民轻税薄赋,并给予信贷扶持,渔业生产开始复苏。1955年,全
县有渔业人口7281人,渔业劳力1668人,共捕捞海产品4643吨,人均捕捞量约2.78吨,
等于一般农民收入的10倍左右。合作化后,渔税由生产大队负担。1956年国家开始对
水产品核价,稳定了水产品价格。1966年,岔尖捕捞队全年产量为349.29吨,产值为
200719.15元,公积金扣留30895. 15元,公益金扣留4000元,储备金扣留5000元,
社员分配33890.47元, 人均452元。1976年全县渔业人口2961人,渔业劳力1973人,
渔民人均收入91元。1980年开始推行联产承包,规定每个渔业劳力向生产大队交提留
金100-200元,交税款100元。1985年渔业人口3375 人,渔业劳力3183人, 渔民人均
收入750 元。1990年,渔业人口7540人,渔业劳力 5200人,渔民人均收入增至849元,
约为农民收入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