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林木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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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年间, 于家庙、东关成片林木及沿 海荒滩桂柳属国有林木。其他林木均为
私 人所有,墓地林木属本族所有。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接管了国有林地,其他的林木树株随土地分给农民。1955年
建成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后, 宅旁院内及田间树木仍归个人所有。1956年成立高级
农业生产合作社,田间林木全部折价入社归集体所有。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改为公
社一级所有。1961年,县人民委员会重申了高级社时确定的林木权属,落实“谁种谁
有” 的政策,到1990年,林木确权工作共进行两次。第一次林木确权 1963年春,在
郑王 公社桥南王大队进行了林木发证试点,然后,县人民委员会本着巩固集体经济,
有利于全面发展生产的原则颁布了《关于树木确权发证的工作意见》十三条。通过这
次林木确权发证,落实了林木所有权和宜林地使用权,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及纠纷,
调动了集体和社员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第二次林木确权 1968年,体制变动,不承认生产队林木所有权,对新造幼林不
再讲“谁种谁有”,林木权属再次混乱。1979年《森林法》(试行)颁布后。县人民政
府于1981年8月在庞家集公社贺家大队进行林业“三定”试点,三定即:一确定权属,
二划定造林地,三定承包责任制。制定《处理林权争议纠纷及有关问题细则》。
1982年进行第二次林木确权,确定了林木权属,划定了造林地。1984年秋,县府
在石三里村进行林业招标承包试点,然后有关乡镇深入各有关村进行招标承包。
通过这次林木确权发证, 不仅明确了林木权属, 还建立和完善了林业生产责任
制。 集体的果园、荒滩、荒洼,进行了专业承包。到1985年,计有533个村完成承包
任务, 承包宜林地8754亩,成片林8323亩,沟渠路 签订承包含同2635份,承包总额
达638.64万元,促进了林业生产的发展。1990年全县所有果园全部承包到户,计2.54
万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