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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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1991——1997年,无棣县人民法院认真履行人民民主专政机关的职责,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等各种犯罪活动。

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犯罪活动。重点打击强
奸、抢劫、盗窃、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盗窃犯罪历年来居各类刑事案件数量之首,
共审结盗窃案件119件203人,严厉打击了盗窃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打击经济犯罪,惩治腐败。1991——1997年,全院共审结贪污、受贿、走私、诈
骗、 贩运假币等经济犯罪案件58件,占全部结案总数的13.8%。在审理过程中,审
判人员坚持“一要坚决、 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有效地促进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 1991年——1997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58
件,审结420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463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
重犯罪分子148人,结案率为91.7%。

结合审判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县法院在依法严惩犯罪分子的同时,
始终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把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一是通过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以案讲法等形式,开
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震摄犯罪分子,鼓舞人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
斗争。1991——1997年,县法院配合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无棣县召开公判大会1
5次,自觉参加公判大会的群众达15万余人次。通过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令群众
痛绝的罪大恶极犯罪分子的严惩,有效地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震慑了犯罪。二是积
极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及时解决矛盾,依法打击犯罪。三是加强司法建议工作,针对
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关于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的司法建议,
多数被采纳。四是加强对缓刑犯的回访工作。县法院联合检察院、县看守所开展对缓
刑犯的回访。通过到有关派出所、村委会了解情况,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缓刑犯进
行思想和法制教育,引导缓刑犯走自新之路。同时,建立帮教责任制,使判、管、教、
改有机统一和协调起来,预防和减少缓刑犯的重新犯罪,促进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民事审判】 县法院通过民事审判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
理大量涉及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40%。近几
年来,由于婚姻家庭观念和财产关系的变化,离婚案件不仅数量增加,而且在离婚时
解决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住房分配等问题的难度增大,1997年,共审结离婚案件
278件,赡养案件5件,抚育案件2件, 继承案件7件。通过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有力地
保护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民间债务案件逐年上升。1991─1997年,共审结债务
案件3492件,法院处理这类案件,坚持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保护合法的借贷关
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呈上升趋势。1997年,审理人身损害
及特殊侵权案件82件,比1996年增加5%。此类案件造成后果比较严重, 赔偿责任不
易确定,社会效果难以预料,审理难度大,法院审判人员认真调查,耐心工作,依法
公正裁判,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1991—1997年,遵循“根据自愿和合法
原则进行调解”的原则,全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7646件,审结7385件,其中调解结
案3577件,判决结案799件,撤诉及使用支付令、驳回起诉结案1491件。 县法院在依
法办案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至1997年,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已经
积累丰富的审判经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经济审判】 无棣县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调解经济关系,积极推进市场经济发
展,努力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农村经济服务。通过对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
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了司法保障。针对金融部门资金拆借混乱,部分贷款逾期不能收
回,造成银行信贷部门资金周转困难的状况,加大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力度,维护了金
融秩序,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对涉农案件的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通过依法公正审理农村承包纠纷案件,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及时审理企
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 对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1─
1997年,县法院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9651件,审结9313件,结案诉讼标的总金额
达11930 万元。在审结的案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件1057件,诉讼标的金额2631万元,
占审结全部经济纠纷案件的11.3%。

【行政审判】 1991年,县法院按照积极、慎重、稳妥的原则,认真开展行政审判工
作。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注重走出院机关,积极寻找案源,初步打开局面。法院
审理的行政案件涉及土地、计划生育、教育和农民负担、治安、环保、公路、工商以
及控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许多执法领域。对各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理、处罚决
定,严格审查,不顾面子,严格程序,既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又积极支
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至1997年,行政审判工作有长足的发展。1991─1997年,
县人民法院共受理行政纠纷案件150件, 审结135件。县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 颁布之时, 组织干警,并会同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科等单位,在集市
和人民群众来往多的地方开展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咨询,使广大群众对行政诉讼
有更深的了解,消除群众对“民告官”案件的偏见,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告诉申诉审判】 1991年─1997年,县人民法院的告诉申诉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
“告状难”基本解决。法院认真细致地做好上访老户的思想工作,实现无进京上访户。
同时,坚持“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认真
审查处理,并对已生效的判决主动进行检查,发现原判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予
以纠正,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1995年,告申庭内部设立了立案组,完成了向立案统
管制的转变。自成立以来,共立案3474件,规范了法院的审判秩序。1991——1997年,
共受理人民来信264件,接待来访 2574人次,再审案件27件。

【执行工作】 1992年,县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进一步加强执行庭力量,充
实了人员,为加强执行工作,还抽调其他庭室干警组成巡回法庭,集中力量,集中时
间,开展集中执行工作。1996年,县法院实行审执分立,执行力度得到加强,仅1996
年共执行生效判决、裁定233件,执行标的额357.54万元,在讲究执行艺术的同时,
加大执行力度,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91年─1997年,共执行案件1040件,执
行标的额达1103.59万元。

【队伍建设】 1997年无棣县人民法院在职干警共131 人。1991- 1997年,县法院党
组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主旨,狠抓队伍建设,并取得成效。以人为本抓管理。
通过学习党的“十五”大精神,制定实施《违法办案与错案追究责任制》。通过实施
“形象工程”,增强了全院干警政治坚定、廉洁从政、勤政为民、求真务实、艰苦奋
斗和团结协作的工作意识。在审判活动中,干警坚持做到严肃执法,热情服务,拒礼
拒贿拒吃请蔚然成风。据不完全统计,1991─1997年,法院干警共拒吃请730余人次,
拒礼拒贿600多人次。 通过开展执法大检查和执法责任制,重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
“一岗双责制”。通过全方位抓管理,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有了很大提高。通过在职
学习,大专以上学历人数达到了70%以上。加强司法文明。坚持依法公正办案的法律
标准,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干警热情服务、文明办案的评断标准。强化审
判管理,相继制定《关于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关于严格适用财产保全及
其他强制措施的具体规定》、《财务管理制度》、《违法办案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等,规范办案纪律。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执法大检查,落实执
法责任制,推进了公正执法和廉政建设。结合审判工作抓管理,加快审判方式改革,
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办案人员承办案件,庭长采用轮流分案制。执行工作
实行“三个结合”,即执行措施与执行效果相结合,正常执行与突击执行相结合,法
制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刑庭在刑事审判中不以判刑结案为目的,注重案件的社会
效果,消解矛盾,化干戈为玉帛。

(赵丽敏)

【案例选登】

【滨州港经济开发区高田冷藏厂破产案】 1996年3月14日, 无棣县人民法院依法受
理了滨州港经济开发区高田冷藏厂破产一案。 滨州港经济开发区高田冷藏厂始建于
1992年, 注册资金300万元, 由于近几年来海水养殖市场不景气,连年亏损。截止
1996年3月底, 冷藏厂资金总额为840.3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800.34万元,流动资
产40.02万元;负债达1102.83万元,负债率为131.2%。无棣县人民法院受理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于1996年3月30日发布公告, 并对债权人进行登记。是年3月25日, 由县国有资产管
理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产核资。通过清算,企业可供破产资产总值
为6405911.72元。提请债权人会议予以表决,未获通过。县法院于1996年9月10 日依
法裁定予以准许。并裁定终结滨州港经济开发区高田冷藏厂破产还债程序。破产后的
财产在支付破产诉讼费、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后,依法将剩余财产受偿
给享有财产抵押权的债权人。破产企业职工由该企业主管部门另行妥善分配,在审理
该案中,县法院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妥善协调,做好工作,债权人及破产企
业职工思想情绪稳定,社会反映很好。

【无棣县走私汽车案】 被告人韩飞雪(中国农业银行无棣县支行行长) 、张洪军
(无棣县宏达企业公司经理),二人于1993年4月1日前往烟台,与蓬莱市大雪实业总
公司经理浦津连达成贩卖走私汽车的口头协议,是年4月10日,被告再赴烟台,在
烟台市亚细亚宾馆与浦津连签定了韩国产“现代2.0型”走私汽车40辆的订购合同。
由无棣县宏达企业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无棣县支行办理了720万元的贷款手续。
1993年4月12日, 被告人韩飞雪、 张洪军携带汇票680万元前往蓬莱。1993年4月
30日凌晨,浦津连发出韩国产“现代2.0型”汽车30辆,“现代1.5型”汽车20辆。
由海上运抵滨州港后,即被武警滨州地区支队、无棣县边防大队查获。是年5月1日移
交无棣县公安局扣押,因车款不足,5月3日无棣县宏达企业公司再次从中国农业银
行无棣县支行贷款120万元, 案发后,支付车款剩余的59万元。 于1993年5月31日归
还给农行无棣县支行。

被告人中国农业银行无棣县支行、无棣县宏达企业公司,被告人韩飞雪、张洪军,
贩卖走私汽车50辆, 总价值达760万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构成走私罪,应依
法惩处。1994年12月15日,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㈠被告人中国农业银行无
棣县支行犯走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无棣县宏达企业公司犯走私罪,
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㈡被告人韩飞雪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张洪
军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3年。㈢随案移交的现金人民币158万元,韩国产“现代2.
0型”汽车8辆,“现代1.5型”汽车18辆,予以没收。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