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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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优化环境,吸引县外各类人才和智力资源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有效地
提高全县劳动者素质,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县外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和本专科以上学历并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
业发展所需要的人员以及其他具有专业技术特长而我县经济建设急需的人才,来我县
工作或从事各类科技开发活动,有关手续一律从简,必要时可先引进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为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
专以上学历的盐业化工、轻工纺织、机械电子、农牧科技、海淡水养殖、工程技术、
外经外贸、企业管理、教育卫生等方面的人员以及具有其他专业技术特长而我县当前
经济建设急需的人才。
第三条 引进人才的方式。根据本人意愿,不拘一格地引进、聘用,既可调入工
作或分配就业,又可智力引进,如兼职服务、合同聘用、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
入股、合作研究、培训讲学等,也可以自办或合办民间技术企业。
第四条 引进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或高级职称急需人员,根据其所学专业可以
安排在行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工作,单位暂无空编的可核增相应编制;也可在全县
差额拨款、自收自交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单位中自主择业。需解决出区费的,可由接收
单位从合法的经费渠道予以报销。
大学专科毕业生,专业对口且行政事业单位有编制,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可优
先派遣。
国家不包分配的专科毕业生,引进后享受同等学历的工资待遇,按规定办理转干
或聘干手续。
第五条 鼓励引进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到基层(包括各类县属企业、乡镇企业和乡
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工作。工作期限达5年或以上的,可享受下列待遇:
1、凡已分配到县直单位但自愿到县城以外基层单位工作的,保留其原分配单位
的编制,继续执行原分配单位的工资标准,由原分配单位发放工资。
2、到县属企业工作的,除享受正常工资待遇外,可由用人单位每年发放200
0元的生活补贴;到乡镇企业或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工作的,取消其见习期,直接
执行定级工资,可由用人单位每年发给3000元的生活补贴。
3、毕业生在基层工作满5年后,可根据本人意愿,经组织考核合格,仍回原分
配单位工作,回原单位后,在基层的生活补贴随之取消。
4、工作满5年后,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继续留在基层工作的,办理有关调动
手续,县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原生活补贴同时取消。
第六条 对不办理调动手续,在我县从事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或开展技术攻关、
技术咨询、代培技术人员的,视其贡献大小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按利润分成。对来我
县工作的各类人才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予以重奖;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由政府
予以表彰,并颁发奖金。
第七条 对引进的人才中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则随到随聘任相应的技
术职务。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低职高聘;贡献突出的,可破格晋升工资或专业技
术职务。
第八条 凡引进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配偶、子
女可以随迁、随调,并根据其特长予以合理安置。对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和就业等方
面给予适当照顾。需要“农转非”的,在地区每年下达的“农转非”指标内办理“农
转非”手续。
第九条 凡引进的人才和随迁配偶、子女可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免收城镇增
容配套费,并严禁接收人才单位对其征收各类集资。
第十条 志愿来我县自主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人事部有
关文件规定由县人事主管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办理调动和就业分配手续,
并负责落实一切待遇。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