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暂行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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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二月七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县经济持
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地有关政策,参照开放地区有关规定,结合我
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来我县投资兴业、开发经
营的外商。
第三条 税收优惠
1、投资于农业、工业等领域的生产性企业,生产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
获利年度起计算,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纳
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再将地方所得部分予以全部返还;第六年至第十年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将地方所得部分返还50%。同时,经财
税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投资于供水、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的项目,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企业从获
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七年所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
税单由财政部门将地方所得部分予以返还;第八年至十五年所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
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将地方所得部分返还50%。
投资于第三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所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将地方所得部分予以返还;第二年至第三
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将地方所得部分返还50%。
2、 投资于农产品加工和高技术产业。或者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
美元)的生产性项目,在企业经营头三年,其上缴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的部分,由财
政部门确认后, 凭入库税单将地方所得部分返还50%。
投资于旅游景点开发及配套设施项目(不含宾馆、酒店、桑拿、保龄球项目),
在企业经营头三年,其上缴的营业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确认后,凭入库税
单将地方所得部分返还50%。
3、 凡对现有停产或亏损企业进行嫁接改造或买断经营,企业资产经具有资产评
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经国资部门批准,可在规定的限额内适当下调入股比例或
出让金。 同时可享受本条第二款税收优惠。
4、 投资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农业开发项目,经批准可降低注册资
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投资兴办能够引进或培育优良品种,能够提供保鲜、贮藏等高
新技术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的饲料生产企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经省科委认定,
可比照实行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用地优惠
1、 “三资”企业可通过租赁、受让、参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县内企
业可利用原有土地与外资企业进行合资或以土地入股。
2、 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
抵押和继承。
3、使用土地的期限可根据用户需要灵活掌握,用地一次签约的最长使用年限为:
住宅用地70年;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工业、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
娱乐用地40年; 农业用地30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可申请续期。
4、 企业使用的土地属国有的,如因资金不足,可实行租赁与受让土地相结合的
办法,先逐年交纳租赁费,企业发挥效益后再办理土地受让手续。地价从优,按县政
府公布基准地价的60%计收出让金。
5、企业使用耕地的,其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复垦基金可缓征一年。
6、 企业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收地籍调查费,减半收取征地管理
费。
7、 在规划的建设用地区内,经批准,允许各乡镇统一征用乡镇工业小区用地,
自行采用各种方式吸引有经济实力的客商兴办企业。
8、 利用荒地、滩涂从事特种养殖的,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征用按照县政府公
布基准地价的60%计收出让金。
9、 县内外投资者在无棣兴办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等非盈利性公
益事业的,免缴征地管理费;租赁现企业土地兴办企业的,免缴地籍调查费;兴办能
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科技项目的,不论经营年限长短,一律免缴征地管理费;
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来进行荒地开发科学实验、发展高效农业的,可无偿提供场地,
并积极予以协助,效益好的给予必要的报酬。
10、棣东高效农业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受让单位或个人,按出让总年数一次性
交纳土地出让金者,可减免县级地方权限范围内的所有规费。对在开发区内搞连片开
发一次性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高科技项目及技术密集型项目(有省科委证明
文件) ,可享受通常地价25----50%的优惠;在指定的地点临时占用土地,免收临时
占用费。
11、县内外单位、个人在无棣进行城市开发,地价给予优惠,在办理用地手续时,
除土地出让金外, 免收县内有权减免的其他规费。
第五条 规费优惠
1、 凡县外投资者在我县兴办的企业,企业生产经营用水、用电的水电增容费减
半征收, 办理所有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2、 凡投资办特种养殖的企业,地表、地下水资源费一律全免,引用水利工程水
资源适当收费。
3、 凡进入新建专业市场经营者,从开业之日起免交一年的规费;凡投资建设市
场者, 谁投资,谁受益。
4、 企业因生产经营、生活所需进行的建筑物建设,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地规划管理费、工程规划管理费、消防配套费、工程质监费等收费减半征收,固定资
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5、企业用电优先保证,并确保用电质量。
6、 “三资”项目的环保收费一律从优按最低标准收取;排污费征收,按国家收
费标准的低限收取。
7、 外资企业注册登记,县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收取费用时将给予
优惠,具体为注册资金在10万美元以下的,验资费按规定标准的 50%收取;注册资金
在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验资费按规定标准的25%收取。
第六条 鼓励政策
1、不论国内还是国外的单位和个人,凡牵线搭桥,引进外商与我县兴办“三资”
和“三来一补”项目并促其成功的,分别按照外商投资额、项目加工纯利,给予引进
者5‰的劳务费; 属合资合作项目的,由我方合营者从所分得的利润中一次性支付;
属独资企业的由财政发给,于验资后一个月内一次付清;属“三来一补”项目的,由
我方承办企业从所创纯利中发给。
2、 对承接外商投资项目的乡镇、部门和企业,每办成一个利用外资10万美元以
上(含10万美元) 的项目按外资额的6‰ 奖励有功人员;对利用外资超过100万美元
的项目, 加倍奖励。资金列支渠道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3、 为我县引进国内外中长期低息贷款的中介组织或个人,由使用单位按实际贷
款金额,对期限2至5年、6至10年、11年以上(含11年)的分别偿付4‰ 、6‰、8‰ 、
的中介服务费。
4、 鼓励引进技术,鼓励“技术入股”。凡经省以上有权认定部门认定的高新技
术项目,技术股可占项目总投资10----30%的股份, 对引进人可按企业所增年利润的
5——10%一次性从引进技术企业提取奖金。
5、 外商在无棣兴办的企业和公益事业,可以投资者的名义命名;为我县经济建
设做出突出贡献者,县人民政府授予“无棣县荣誉公民”称号。
第七条 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对来我县投资兴办规模较大企业或重点项目的
企业和个人提出的要求,将一事一议,协商解决。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无棣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