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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目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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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长 王开明
副院长 高如玉 李春亭 宋云马岩
【机构】1986年法院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信访科、
温店、商店、洋湖、翟王4处人民法庭。1987年7月设政工科,同时设阳信镇、水落、
劳店3处人民法庭。1988年7月设银高人民法庭,8月设鹑鸽李、流坡坞、小桑3处民法
庭, 10月设河流人民法庭。 1989年1月设雷家人民法庭, 1989年12月设行政审庭,
1990年2月设政策研究室,3月设法医技术室,并在县人民医院门诊楼设法医验门诊。
1990年12月原信访科改为告诉申诉审判庭。 1992年1月设纪检组、 监察室、 行庭。
1993年2月设经济纠纷调解中心,6月设阳信县人民法院公路巡回法庭,12月阳信县人
民法院种子巡回法庭, 1994年3月设阳信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4月设信县人民法
院公证执行巡回法庭, 当月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撤销,人员合并到经济审庭。1995年5
月撤销公路、 种子、交通、公证执行4处巡回法庭。1995年底,阳信县民法院下设办
公室、政工科、政策研究室、纪检组、监察室、法医技术室、刑事审庭、民事审判庭、
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执行庭及温店、商、阳信镇、鹑鸽李、
洋湖、流坡坞、银高、翟王、劳店、河流、水落坡、雷家、小13处人民法庭。共有干
警87人。
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任职更迭表
(1986~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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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职 │ 副 职 │
├───┬──┬────┬─────┼───┬──┬───────┬─────┤
│ 姓名 │性别│ 任职 │ 备 注 │ 姓名 │性别│ 任 职 │ 备 注 │
├───┼──┼────┼─────┼───┼──┼───────┼─────┤
│王守义│ 男 │-1993.1 │1984.5任职│王福昌│ 男 │ -1987.4│1983.1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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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开明│ 男 │1993.1- │ │王沂烈│ 男 │ -1988.4│1984.5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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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赵雨琳│ 女 │1987.4-19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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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孙宝常│ 男 │1987.4-199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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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高如玉│ 男 │198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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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吴国平│ 男 │1992.1-199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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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李春亭│ 男 │199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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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1986-1985年,阳信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经济建设的犯罪分
子, 充分发挥了专政职能作用,10年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31件,828人,审结631
件,828人,审结率为100%。其中审结公诉案件459件,624人,自诉案件172件204人。
在判处有期徒刑的624名罪犯中,判处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38人,5年以上10年以下的
165人,5年以下的261人,缓刑的120人,拘役的25人,管制的8人,免予刑事处罚的7
人。通过刑事审判,严厉打击了犯罪活动,维护了安定团结。10年来,共为国家、集
体挽回经济损失13.5万元。
【民事审判】阳信县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多收案、多办案、办好
案”,对易于激化的纠纷和疑难棘手的案件,重点审理,对涉及集体利益和群众切身
利益的离婚、 赔偿、抚养、赡养等案件快审、快结。1986-1995年,全院共受理各类
民事案件3011件, 审结3011件,结案率为100%。其中,离婚1623件,解除非法同居
85件,财物纠纷139件,赡养纠纷168件,赔偿案件459件,继承74件,房屋纠纷66件,
其他397件。通过民事案件的审理,防止和避免了矛盾激化,保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经济审判】 1986-1995年, 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4931件, 诉讼标的额
5641.9万元,审结4931件,结案率为100%,另外,还理顺了非诉讼经济纠纷2080件,
标的额433.3万元。 10年来立案审结的4931件经济案件中,债务纠纷2505件,购销合
同655件, 承包合同226件,借款合同1221件,租赁合同12件,破产还债5件,其他纠
纷307件。 通过经济案件的审判和非诉讼调解理顺,有效的保护了公民及企业的合法
权益,挽回了经济损失,促进了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行政审判】1989年设行政审判庭,截止1995年受理各类行政案件66件,审结66
件,审结率100%,其中审结工商行政案件3件,种子行政案件2件,畜牧行政案件1件,
卫生行政案件2件,计划生育行政案件4件,城建行政案件3件,公安行政案件3件,公
路行政案件17件, 土地行政案件24件,其他行政案件7件。另外办理了行政执行案件
11件。 在审结的“件行政案件中,撤销行政机关决定的9件,限期行政机关履行职务
的7件, 原告撤诉的40件,维持行政机关决定的10件。通过行政案件的审理,有效的
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告诉申诉】 1990年12月原信访科改为告诉申诉庭,1986-1995年共接待群众来
访8745人次,处理人民来信784件,调处简易民事纠纷138件,复审申诉案件83件,其
中复审刑事申诉案件72件73人, 民事案件10件,行政案件1件。通过复审刑事申诉案
件, 维护原判的49件50人,减刑的12件12人,免予刑事处罚的3件3人,宣告无罪的8
件8人, 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均维持了原判。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的原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执行工作】1992年1月设执行庭,实行审执分离,1992一1995年共执行1720件,
执行标的额达1761万元。通过执行工作的开展,有力的保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队伍建设】 1986-1995年期间,阳信县人民法院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
通、作风优良、廉洁勤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始终坚持一手抓审判、一手抓队伍建设
的方针,全面加强了队伍建设,提高了队伍整体素质。首先,注重了政治教育。县法
院紧密联系干警思想实际,坚持不懈地进行了党的基本路线、党的性质、宗旨和人民
法官的职责、任务、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等教育,增强了广大干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
的坚定性与自觉性,提高了组织纪律性,强化了中心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从严治警,
从严治院的原则,大力加强纪律作风教育,不断开展以整顿思想、整顿作风、整顿纪
律为主要内容的三整顿活动,坚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倾听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建立健全了各
项监督机制,广大干警的纪律作风有了较大转变。不断强化改革创新、争创一流的意
识,开展了争先创优活动,鼓励干警在各项工作比贡献、争先进、赶一流。通过争先
创优活动的开展, 使干警树立敢为人先、唯旗是夺的观念。1986-1995年阳信县人民
法院两次被地委行署授予先进单位,所属庭室荣立三等功及地委、行署表彰的19次,
个人荣立二等功的10人次,三等功的31人次,受地委、行署表彰的5人次。
【宣判大会】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揭露罪行,震慑犯罪,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及教育群
众之目的, 阳信县人民法院在1986-1995年期间,分别在县影剧院、体育场,召开大
型宣判大会15场次, 旁听群众达12万人次, 宣判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盗窃等
107名犯罪分子的罪行, 并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33名犯
罪分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1993年10月,宣判大会后,将盗窃犯李同成、
张长友、张清杰、侯希文、李青山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1994年10月4日,
宣判大会后,将强奸犯程兆军、程振红,抢劫犯吕洪军,贾金元,杀人犯魏清章,盗
窃犯韩树岭验明正身, 押赴刑场,执行枪决。1995年7月,宣判大会后,将强奸、杀
人犯王光中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1995年12月27日,宣判大会后,将强奸
犯王建华,盗窃犯陆和贵,杀人犯董希明、王金奎、光仕芳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
枪决。
(赵玉荣 张洪奎 韩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