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分目 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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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栾德仁
副书记 李树山 马长义
【机构】1986年设立政法委员会,1987年县委成立“打击严重经济犯罪领导小组
办公室”,1989年初由县纪委划出,与政法委合署办公。1992年打经办从政法委划出,
并归检察院。 1991年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成立, 与政法委合署办公,
1992年底机构改革,司法局与政法委及“综治办”合署办公。至1995年共有职工21人,
其中干部18人,工人3人,中共党员17人,共青团员3人。
政法委书记副书记任职更迭表
(1986~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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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职 │ 副 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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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性别│ 任 职 │ 备 注 │ 姓名 │性别│ 任 职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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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金│ 男 │1986.1-1987.3 │ 专 │王桂芳│ 男 │ -1987.4│1984.3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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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友良│ 男 │1987.4-1987.10 │1987.4-1987.10专 │范崇吉│ 男 │ -1987.11│1984.4任职│
│ │ │1987.10-1987.12 │1987.10-1987.12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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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金娃│ 女 │1988.1-1989.6 │ 兼 │刘金林│ 男 │-1987.10 │1985.3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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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士进│ 男 │1989.7-1992.12 │ 兼 │王开明│ 男 │1988.7-1990.1 │ 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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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致兴│ 男 │1993.1-1995.5 │ 兼 │宋炳正│ 男 │1989.2-199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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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德仁│ 男 │1995.5- │ 专 │李风阁│ 男 │1990.5-199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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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李长明│ 男 │1991.11-19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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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靳福春│ 男 │1993.1-199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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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王登祥│ 男 │1994.3-1995.11│ 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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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李树山│ 男 │199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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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董玉刚│ 男 │1994.8-199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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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986-1995年,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坚
持“打、防、建、教、管、改”一齐抓,推动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通过统一行动、专项斗争、破案会战、重点整治等手段,对暴力犯罪、盗窃犯罪、流
窜犯罪、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等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在城镇重点打击破门入室、
盗窃自行车、摩托车和高档商品犯罪;在农村重点打击盗窃家禽、家畜、农田水电设
施和林木犯罪,并不失时机地开展各项专项斗争,加强侦察破案和外逃缉捕。加强公
共复杂场所、 特种行业、 集贸市场、路边店、治安后进单位、后进村的治安管理。
1991年县乡先后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办公室,村成立了综治办,县直单
位成立专门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治安综合治理工作。1992年始实行领导工作目标管
理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确保“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同时,
每年定期对全县13个乡镇和县直副局级以上单位进行考评,年终检查验收,对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不力,社会治安混乱、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对在社会综合治理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对发生重大案件负有防范责任的责任者进行查究通报。1994年,全县实施“细胞工程”,
重点开展了以“致富星、守法星、计生星、义务星、和睦星、新风星”为内容的六星
家庭活动, 至1995年底, 全县2.01万农户挂上了六星家庭活动牌。同时,全县推行
“村规民约”活动,每个乡镇、每个村制订自己的乡规、村规,印发到户,规范行为。
【基层建设】 1986-1985年,全县各级党委、政府把政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
层基础工作作为加强的重点。全县13个乡镇的公安派出所、法庭、司法所、法律服务
所陆续得到充实、加强。1994年,13个乡镇均建立了8-12人的专职治安巡逻队,负责
对乡镇驻地及其辖区昼夜进行治安巡逻。全县844个行政村全部建立了“治保、调解、
普法、 帮教、巡逻”组织。县直206个大小内部单位普遍设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
公室,门卫、内部安全保卫人员齐全。部分单位建有保卫科(股),较好地形成了群
防群治的组织网络。
【政法委自身建设】在坚持从严治警,抓好全县政法队伍建设的同时,政法委努
力加强自身的建设。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在新的历
史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提高维护稳定、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能力;强化内部管理,健全完善制度,
促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政法
及社会治安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提出解决新问题的新方法、新路子,为县委、县
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适时组织“严打”斗争和各项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各类刑事
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为全县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
积极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责任,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加强检查、督导,促使
工作上新台阶、新水平;积极协调公、检、法、司各部门的工作,使其既各司其职,
又密切配合,保证各项政法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李长明 徐连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