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离休退休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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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
离职休养是党和政府对革命工作时间长、贡献大的老干部的一种安置方式。起初
称“长期供养”,后改称“免职休养”、“离职休养”。
1958年6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安排一部分老同志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的通知》,
对担任荣誉职务的老干部和享受长期供养的老干部的条件标准和工资待遇作了明确规
定,即政治上享有在职时的一切待遇,经济上享受原工资标准。1978年6月,国务院
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放宽了离职休养的条件。对1937年7月7
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一般干部和1942年12月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级干部,作出了可
以离职休养的规定。1980年10月,遵照《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对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县级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前参加工作行政
十四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实行离休。1982年4月,根据国务
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扩大了老干部离休范围。规定1949年9
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实
行离职休养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改转离休。到1985年底,全县共办理
离休人员112名,由退休改办离休人员 677名。
退休
根据1951年政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干部实行退休制
度。退休条件为男满60周岁,工龄25年;女满55周岁,工龄20年。1955年12月,1958
年2月国务院又分别两次颁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文件,使退休制度不断得以
完善。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对特
殊情况下的退休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一)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
岁,工作年限满10年;(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
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
休后的工资待遇低于原工资标准,根据其工龄长短分别拿基础工资的60~75%,其他福
利略低于在职干部。医疗保健、丧葬抚恤和在职干部相同。到1985年全县共有1199人
办理了退休手续。
退职
退职是对参加工作时间较短,年老体弱或因病不能继续工作,又不具备退休条件
的干部,实行的一种安置方式。根据195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
处理暂行办法》,三种情况合于其一的按退职处理:(一)年老体弱不能继续工作,
又不合退休条件;(二)自愿退职;(三)不适宜现职工作,又不愿接受其他工作的。
干部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
1979年11月调整工资区别时改为21元。1983年8月,退职干部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提
高到26元。其医疗待遇,与在职一样享受公费医疗。截止1985年,共办理退职人员
82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