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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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录用
干部招收录用,是保持稳定干部队伍补充缺员的一项措施。根据各个时期和各项
事业发展的需要,县人事部门先后从社会的各个领域吸收录用了大批干部。
1952年,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吸收录用干部27名,其中社会吸收8名,不脱
产干部及机关勤杂人员转干19名。50年代至70年代,在省、地级人事部门下达的增干
指标范围内,有计划、不定期的进行干部的招收录用。1979年为教育系统录用干部51
名。1980年招收闲散科技人员25名。1981年录用闲散科技人员15名,录用农村人民公
社经济管理人员8名。1982年从税务助征员、国营企业职工和待业青年中招收录用税
务干部26名。1983年,根据山东省人事局《关于1983年吸收录用干部的通知》精神,
招收干部38名,本县留用26名,调出外县12名。是年办理了622名以工代干人员的转
招手续。1984年办理了57名民办教师转干手续。1985年吸收录用干部93名,其中以工
代干75名,待业青年12名,文化站聘用制干部6名。自1952年至1985年共吸收录用、
转招干部1029名。
吸收、录用干部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吸收、录用干
部,加强了干部队伍建设,对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接收分配大、中专毕业生
接收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是干部的来源之一。建国以来,通过接收分配大中专毕
业生,逐步改变了干部队伍结构,使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明显提高,在工业、农业、
财贸、文化、教育、卫生等项事业中发挥技术专长,为阳信县振兴起到了重要作用。

阳信县1950~1985年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统计表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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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大中专毕│其中 │备注 │
│ │业生总计├─────┬─────┤ │
│ │ │大专毕业生│中专毕业生│ │
├─────┼────┼─────┼─────┼────────┤
│1950~1961│769 │ │ │1974年~1979年 │
├─────┼────┼─────┼─────┤大中专毕业生包 │
│1962 │43 │18 │25 │括社来社去毕业 │
├─────┼────┼─────┼─────┤生32人 │
│1963 │143 │25 │118 │ │
├─────┼────┼─────┼─────┤ │
│1964~1965│19 │ │ │ │
├─────┼────┼─────┼─────┤ │
│1966~1973│284 │90 │194 │ │
├─────┼────┼─────┼─────┤ │
│1974~1979│254 │ │ │ │
├─────┼────┼─────┼─────┤ │
│1980 │190 │27 │163 │ │
├─────┼────┼─────┼─────┤ │
│1981 │126 │15 │111 │ │
├─────┼────┼─────┼─────┤ │
│1982 │126 │23 │103 │ │
├─────┼────┼─────┼─────┤ │
│1983 │85 │23 │62 │ │
├─────┼────┼─────┼─────┤ │
│1984 │92 │12 │80 │ │
├─────┼────┼─────┼─────┤ │
│1985 │99 │25 │74 │ │
├─────┼────┼─────┼─────┤ │
│合计 │223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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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建国后地方政府逐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并根据其原在部队的职务和级别给予适
当安置。1969年1月到1975年7月,军队工作先后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将
军队转业干部作复员处理。1975年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后,恢复了军队干部转业制度。
1980年为54名军队复员干部落实了政策,除2人因犯严重错误未安置外,其他52人均
由复员改办了转业手续,进行了妥善安置。1980年以前的军队转业干部,回到地方分
配后直接上岗,1980年后改为先培训后上岗,缩短了部队工作与地方工作的距离,增
强了转业人员的适应能力,在较短时间内能发挥业务技术专长。至1985年共接收军队
转业干部716名。

阳信县1949~1985年军队转业干部统计表
┌─────┬────────────┬────────────┬───────┐
│年份 │军队转业干部职别分类 │分配去向 │备注 │
│ ├──┬──┬──┬───┤ │ │
│ │总计│团级│营级│连排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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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958│161 │1 │10 │150 │ │ │
├─────┼──┼──┼──┼───┼────────────┼───────┤
│1963 │47 │ │ │47 │商业、粮食、基层人民公社│ │
├─────┼──┼──┼──┼───┼────────────┼───────┤
│1964 │25 │ │4 │21 │ │ │
├─────┼──┼──┼──┼───┼────────────┼───────┤
│1965 │12 │ │ │ │基层人民公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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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1977│71 │4 │20 │47 │商业、电业、交通、卫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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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50 │1 │20 │29 │银行、公安、教育、卫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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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20 │ │6 │14 │党政机关、人民公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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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84 │ │ │ │ │含落实政策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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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95 │ │ │ │政法、企事业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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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74 │3 │15 │56 │党政、公、检、法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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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18 │1 │12 │5 │工商、税务、物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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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19 │2 │12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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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40 │ │ │ │县直机关、乡镇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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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959-1961年阳信与无棣并县期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无棣接收分配

调配
建国后,县人事部门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需要,进行干部调配工作。1951年紧密
结合巩固政权、恢复经济、抗美援朝等中心工作的开展,进行干部选拔和调配,加强
了地方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1953年,第一个五年国民经济计划开始后,干部调配的
重点是加强经济建设。除从工人、农民、学生及社会上吸收干部外,另一个途径是通
过调查研究,对干部进行分类排队,根据单位的余缺,用调整的方法调配干部,保证
了经济建设的需要。
1957年9月,中共八届三中全会发布了“关于大力紧缩机构”的指示。县人事部
门作出了《紧缩机构精简干部的实施计划》,1958年12月阳信县并入无棣县后,计划
纳入无棣县统筹安排。1961年10月恢复阳信县建制后,在贯彻党的八届九中全会精神
基础上。围绕着“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于1962年全县精简干部
1138名。其中: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885名,占77. 7%;由国家机关转为集体企业
单位的218名,占19%;自由离职处理的21名,占1. 8%;调往外地14名,占1. 2%。
1963年,针对精简后各单位干部配备不均的状况,实行干部流动调配的办法,以弥补
配备中的缺漏。至1965年3年的时间,调配干部425名。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
始后,正常的干部调配工作中断。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方面来,人事
工作从保证党的政治路线的贯彻执行出发,遵照省人事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和范围开展了干部调配工作。 1979~1983年共调配干部623名。其中由县外调入
的129名, 由县内调出的227名,移交地区人事部门管理的61名,县内调动的156名。
1984年,人事干部调配工作,由原来一般的人事调动和干部配备,转移到人才交流,
知识分子的分配和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方面来。 当年调配干部281名,其中县外调
入12名, 县内调出35名,县内调动234名。调出调入人员中,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
16名, 照顾家庭困难的25名, 支援新建单位的23名, 从17个撤销单位调出198名。
1985年,共调配干部137名,其中县外调入的29名,县内调出29名,县内调动的79名,
在调出、调入人员中,为解决夫妇两地分居的16名,照顾家庭困难的16名。
奖惩
建国后,随着人事工作的逐步完善,行政监察管理工作纳入人事管理的轨道。人
事部门配有专职干部管理政纪工作。对成绩突出,卓有贡献的干部,县人民政府在年
终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乱纪、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错误行为进行必要
的惩戒处理。1981年到1985年,共有33名党员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985年,遵
照《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对干部实行奖惩。全县奖励经费由
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用。第三节 工资福利
工资
建国前,对各级各类干部实行供给制。建国初,供给制和薪金制同时存在,即建
国前参加工作的干部执行供给制,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干部执行薪金制。1952年工资改
革,将供给制改为供给制加津贴制度。1954年改为工资包干制,以“工资分”为计算
单位。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面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
资的命令》后,废除工资包干制,供给制一律改为工资制,当年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
的227名,其中行政干部122名,党群团体干部105名。
195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7月发布《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
具体问题的规定》,对工资制度进行重大改革。《规定》中取消了物价津贴工资制度,
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
工资标准根据各地区的物价、生活水平和地理环境分为11类工资区,阳信县定为三类
工资区。通过这次工资改革,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遍提高了工资。并
本着在职务线内只准升一级的规定原则,全县有273人升了级,占总人数的47.45%。
1959年进行个别调整,升级面控制在2%以内。1963年9月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
委员会批转了省劳动厅《关于1963年工资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根据文件规定,全
县符合升级范围的干部有610名,实际提升312名,升级面为符合升级范围的51%,升
级后每人平均月增加工资额6. 99元。1971年对低等级干部工资进行调整。1977年部
分调整工资,调整面为40%。1978年提高拔尖人才工资,升级面为职工(含干部、教
师)的2%。1979年46%的干部晋级。1981年调整文教、卫生、体育人员工资。1982
年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工作人员工资,对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机
关和部分事业单位的人员普提一级工资。
1985年6月,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
知》下达后,县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县人事部门遵照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
指示精神,提出了全县工资改革意见。改革的主要内容为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
术人员均改行任职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
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同时由原来的四类工资区调整为六类工资区。参加工资改革
的4623人,其中调升一级的434人,调升一级后再高套一级的4189人。改革后月增加
工资8.95万余元,人均增资18.6元。
福利
为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妥善处理干部病故后的有关事宜,调
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国务院分别于1954年和1957年两次下达关于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福利费掌握使用的通知。要求国家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一律按
照工资总额的2.5%提取。在执行中,县人事部门根据省、地人事部门的指示精神和
县内的实际情况,采取变通的办法,改为每人每月1元的提取方式。1980年12月,遵
照省人事局、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通知》精神,自1981
年1月起,全县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工作人员福利费的提取标准,由每人每月1元改为
工资总额的2. 5%提取,1985年仍按这一标准执行。
福利费的使用经历了三个阶段。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针对干部工资低,经济条
件差的特点,采取集体掌握集中使用的原则,即把福利费全部用于重点补助和重点救
济上。1962年,补助人数占干部总数的30.8%,人均补助45元。1963年,补助人数占
干部总数的61%,人均补助42元。1964年,有365人得到人均36元的补助。至1966年
每年均有部分干部得到补助。1967年至1977年,福利费的掌管使用曾一度出现挪用、
积压等混乱现象。1978~1985年,福利费主要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和解决部分干部的临
时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