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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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工人得不到应有的劳动保护。解放后,人民政府重视工人的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条件得以初步改善。建国后,党和政府把劳动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建设计划,
遵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方针,对全县职工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其中
特别注重对新工人进行入厂教育、专项教育和岗位教育。至1957年基本改变了旧社会
遗留下来的不安全、不卫生的状况,伤亡事故降到历史最低水平,促进了生产建设事
业的发展。
1958年开始,由于“左”倾错误影响,违反科学规律,破坏了生产秩序,导致事
故发生率上升。1962年,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
针,劳动保护复得重视。1963年,国务院先后发出《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紧急通
知》和《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责
任制,劳动保护工作逐步纳入正轨。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动安全制度被
砸烂,伤亡事故出现建国以来第二个高峰。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劳动保护得到恢复和加强。1979年4月,国务
院批转了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根据文
件精神,县劳动部门加强对特殊工种劳保管理,先后对县酒厂、机械厂、电业局、食
品加工厂等单位的电工、焊工、起重工、锅沪工及压力容器操作工分别进行技术培训
和考核。除此,工厂、企业按不同的工种,发放专用和必须劳保用品。防尘、防毒及
其他安全用品按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发放。其中,防护服、防护鞋、防护帽、手套、
毛巾、面具、安全带、雨衣等,以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发放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