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退职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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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小业主或店铺雇用工匠、店员时间和佣金,由主雇双方商定,学徒工只
管饭,不付佣金。无保险福利和退职退休待遇。
1951年,政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后,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1955年,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职员实行退休制度。1958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工人、
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放宽了退休条件,对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满20年,因体弱
不能继续工作,自愿退休的人员,不受年龄限制,并取消了养老补助的规定。党政机
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执行统一标准。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关
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原来的职工退休退职制度作了补充修订,对从事
井下 高空 高温及其他有损身体健康的体力劳动者,由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连续工龄满10年,改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的,可以退休。不具备退休条件,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的职卜工,实行退职。退休待遇,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根据工龄长短,分别发给本人月
标准工资的80~90%退休费,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根据工龄长短,分别发给本人月标准
工资6075%退休费,并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及按规定享受的部分补助、补贴。退职
待遇,按月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40%的退职生活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至1985年,
全县退休职工共656名,退职职工共15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