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社会救济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d3&A=1&rec=435&run=13

清末,社会救济是一种慈善事业,大的天灾人祸偶尔由皇帝拨国帑赈济,但灾民
受益很少。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分别于1928、1943年两次颁布救济法规,但终因政局
混乱,官僚盛行,未能实施。
1945年阳信县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迅速从缴获的日伪军需粮中,拨出18710万公
斤救济1493户烈军属和部分贫困户。建国后,采取三种方式进行社会救济:一是国拨
专项救济款;二是社、队集体供养,或者个别补贴照顾;三是群众互济、调剂余缺。
1949~1952年,国拨社会救济款1. 19亿元(旧人民币),粮食113万公斤,食盐2500
公斤。群众互济款2302万元(旧人民币),粮食9.45万公斤,衣服559件。1956年初
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孤老残疾者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供养。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社会救济的重点是无劳动力的困难户和病灾户,一般社员群众
发生暂时困难,由群众互济解决。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正常的社会救济受
到干扰,只救济穷生产队,由穷生产队按差别再去照顾困难户,歪曲了党的救济政策。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救济改为扶贫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