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回乡人员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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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起,先后接受来自天津、青岛、济南三城市下乡人员30余名。下乡人员由
民政部门发给安置费、困难补助费,安置在农村参加生产劳动,本县籍人员尽量安置
于本村。其间如遭受自然灾害或农业歉收,地方政府给予救济,维持与当地群众相等
的生活水平。1973年,凡符合回城条件的,回城安置;不符合回城条件的按回乡知识
青年对待,由劳动部门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