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复退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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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军人安置
复员军人安置始于1946年。是年县政府设临时复员部,负责办理复员军人的安置
工作。因当时处于战争年代,复员军人一律安置回家从事农业生产。1949年12月,52
名荣誉军人复员到本县,分别安置于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1950年根据中央军委、
政务院颁布的《志愿兵复员工作的决定》,成立县复员建设委员会,本着“原籍安置,
负责到底,归口安置,各安其业”的原则,妥善安置复员军人。农村户口的在规定期
限内走上生产岗位,对无家可归的单身,帮助解决住房、土地和部分生活费用。城镇
户口者采取政府介绍职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其中具备干部条件的,由人
事部门分配,有技术专长的进行对口安置,多数由部门或单位按需要录用。到1951年
全县共安置复员军人3836名,其中建国前573名。
退伍军人安置
1958年3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根据文件精神,
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对退伍军人进行妥善安置。原属农业户口的介
绍回农村参加生产。城镇户口入伍前就业的回原单位安排,入伍前未就业的由劳动部
门安排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注重了对退伍的军、地两用人才的安置。农
村户口的回农村后,辅以信息、技术、贷款支持,伤残病孤者按政策优先照顾。城镇
户口的由县安置办公室介绍回原单位复工或复职。需要重新安排工作的,由劳动部门
与用人单位协商安排。对越(南)自卫反击战中负伤致残的二、三等级的退伍军人,
以及立三等功以上农村户口退伍军人,一律办理农转非手续,按城镇户口安排工作。
1981~1985年,全县共安置退伍军人2063名,其中城镇户口的8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