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卷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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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衙未设民政机构,知县总揽民政事务。
民国初年县公署设民事科,谓第一科。1928年县公署改称县政府,民事科改称民
政科,仍谓第一科。至1937年,第一科基本沿袭晚清政务,名义上增加地方自治、选
举、宗教等事项,实则只为政府负责,不为民利。
1939年10月,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设民政科。民政事务围绕发展巩固抗日根据
地进行。1945年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区公所设民政助理员。民政事务以拥军支前、
优待抚恤、社会救济为中心内容。当时对支援解放战争、发展生产,恢复战争创伤,
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发挥了巨大作用。建国后,民政工作日臻完善。1956年,民政科
改称民政局,民政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来。拥军优属、
安置复退军人、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等为正常业务。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公社设民
政助理。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政工作受到干扰,公社民政助理被取消。
1976年民政工作逐步恢复,各公社重新配备民政助理。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民政工作与社会主义新时期改革开放政策同步,继承发扬战争年代的光荣传统,在社
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充分发挥了其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