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预备役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d3&A=1&rec=416&run=13

预备役是义务兵役的一种。退出现役的军人和依照法律应服兵役而未入伍的公民
按规定编入预备役,随时根据国家需要应征入伍。1958年第一批义务兵退役,县兵役
局按照兵役法规定,分别立档建卡,编入预备役。是年,实行全民皆兵后,预备役登
记停止。1980年经中央军委批准,恢复预备役制度。根据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士兵预备役
的年龄为18至35岁,预备役分为第一、第二两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按照本法三十八条规定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编入普通民兵的人员;
(二)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29至35岁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男性公民。
编入预备役的人员,接受军事训练,听从祖国召唤,随时应征入伍。1985年全县
编入第一预备役的5970人,编入第二预备役的3332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