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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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2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兵役法(修正草案)》。国务院于2月15日明令公布施行义务兵役制。4月县兵役局
开始试征新兵,全县广大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应征。兵役法第十五条规定:“年满18岁
的男性公民应当征集服现役”。在实际征兵工作中,由于部队特殊兵种和特殊工作的
需要,也征集部分18岁以下的男、女公民服役,县内每年都有数量不等的青年参军入
伍。应征入伍的青年经过几年的培养和军事训练,均成为军、地两用人材,少数留在
部队,多数回到地方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1978年3月,为稳定部队技术力量,适应未来战争的需要,国家实行义务兵和志
愿兵相结合的制度。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志愿,经过批准,将服役期满6年以上的专
业技术兵骨干,转为志愿兵,服役年限为15年以上。
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重新颁布,实行以义务兵为主体,义务
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