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募兵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d3&A=1&rec=413&run=13

清末,实行募兵制,包括招兵、派兵、买兵、利诱四种形式。军队直接来县招募
新兵,应募者发给募金。1893年(光绪十九年)清政府接受庚子失败之教训,下令改
募兵制为征兵制,以图扩充兵员。所需经费开支由田赋中出,即田赋每两银子加派附
捐京钱800文,全县增征附捐费达7970两白银,折合银圆17535元。征兵制度遭到民众
反对,无法继续实施,清政府又把征兵制改为募兵制。
民国时期,仍沿用募兵制。随着兵员和兵饷的增加,附捐越来越越多,到1918年
附捐增加到每征银1两加派附捐京钱1080文,全县附捐合银元23677元。附捐的增征,
又加之连年灾荒,全县被逼逃荒乞求者不计其数,饥寒而死者不胜枚举。1933年6月
国民党政府颁布《兵役法草案),改募兵制为征兵制。但由于官员贪脏卖法,致使富
家贿赂官府拒服兵役,或出钱买兵顶替,地方官吏借机敲诈,重征壮丁费,甚者强行
抓兵,穷家子弟为逃避兵役,四处躲藏,背乡离井,征兵制难以实行,复改为募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