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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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刑不分。凡服制分产、钱债、继承田宅、犯奸、斗殴等由刑名初审后,
移送县令处理。
民国初,民事诉讼沿袭清代民律,纠纷案件由县知事审理。1936年县公署设法院,
由法院院长行使审判权。1945年阳信县解放后,除重大民事案件外,一般民事案件由
县人民政府司法科代理审判。
建国后,民事案件以婚姻、债务、家庭财产、土地等纠纷较为突出。1951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人民法院保护广大妇女的正当权力,处理了大量
的在旧婚姻制度下形成的不合理的婚姻,并严厉惩办了虐杀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
1958年由于“左”的影响,民事案件审理出现偏离法制轨道现象,视民事纠纷为两个
阶级,两条道路斗争的反映,忽视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文化大革命”期间,
民事案件曾一度无人过问,致使一些民事纠纷,矛盾激化,形成重大刑事案件,造成
不良后果。1978年县人民法院、法庭和派出法庭恢复,民事审判工作趋于正常。1950
年至1985年共审理民事案件6954起,其中1950年至1965年为3792起,1966年至1976年
为1099起,1977年至1985年为2053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