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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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8月阳信县建立人民政权后,县政府司法科在实施刑事审判过程中,本着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贯彻群众路线的办案方针,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
人民生命财产,保护胜利果实。1950年10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规定,对一批罪大恶极的土匪、特务、反动地主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
子依法审判惩处。1955年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合议、
回避、辩护、上诉等审判制度,本着“少杀长判”和“今后从严”的方针,及时对反
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进行审判。1958年“大跃进”运动开始后,在“左”的路线
影响下,案件审理质量下降,错案增多。1961年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逐步恢复法定
程序,案件审理质量上升。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机构被砸烂,审判制
度遭到严重破坏,审判工作处于半瘫痪状态,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1973年4月
恢复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机构,刑事审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1978年全面恢复执行公开
审判、陪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等制度,对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审判。1980年1
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
刑刑事案件外,其余第一审刑事案件仍由县法院审理。附:刑事案件2例
一、周振山图财害命案 周振山,男,汉族,41岁,劳店乡前周村人。1962年2月,
趁本村寡妇樊秀英(66岁)外出之机,将其衣服、粮食等物偷去。是年3月31日夜,再
次到樊家进行偷盗时,被樊秀英发觉。周先用砖头将樊的头部砸伤,后又用腰带将其
勒死,并抢走被、褥、现金等物。
案经县法院1962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认为周振山图财杀死樊秀英证据确凿。该
犯盗窃杀人,实属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依法判处周犯振山死刑。宣判后,
周犯振山服判不上诉。经报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于1963年5月17日,将周犯振山验
明正身,押赴劳店街西侧刑场,执行枪决。
二、还乡团头子马长禄案 县法院1974年10月审理了还乡团头子马长禄一案,主
要案情是:
马长禄(乳名马四),化名马振东,男,51岁,回族,本县流坡坞南街人。1945
年在顽匪刘金铭部任特务队长,阳信解放后逃往沧州,在还乡团马英图部任营长,
1946年6月率部还乡,是年8月潜逃外地,1972年10月30日在河南省洛阳市被捕。
马长禄在窜回阳信两个多月的时间中,杀人抢劫,疯狂地进行反革命活动,犯下
累累罪行。1946年6月25日,马长禄伙同另一匪首马秉钧(同案被判死刑),率匪徒
将洋湖乡窦家村村长窦廷范刀杀。6月28日,马长禄率匪在庆云县石佛寺大集抢劫北
海币10万余元,骡子4匹,自行车2辆,并把杨和尚寺村民兵吕砚田枪杀。7月2日又把
小齐村积极分子齐守富等3人杀害。7月6日马率匪徒打死庆云县公安干部唐少温后,
又将庆云县粮库主任马子成惨杀。7月12日马长禄率匪杀害了流坡坞小孙村群众孙培
彦、孙宝俊、孙宝平3人后,又抢走群众牲口6头。7月12日马匪将流坡坞乡北董村群
众积极分子董玉柱活埋。7月19日马率匪将流坡坞乡李昂村李风臣的妻子推入水井淹
死,并把李风臣及其儿子用刺刀刺死。
马长禄在刘金铭部任特务队长时,曾杀害过西周村孙希和、小郑村郑风利、崔王
村崔树森3名群众。
案经县法院审理,认为马长禄罪行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1974年10月6日以
反革命杀人罪判处死刑,10月11日押赴阳信城东幸福河东刑场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