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8月阳信县建立人民政权后,县政府司法科在实施刑事审判过程中,本着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贯彻群众路线的办案方针,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
人民生命财产,保护胜利果实。1950年10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规定,对一批罪大恶极的土匪、特务、反动地主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
子依法审判惩处。1955年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合议、
回避、辩护、上诉等审判制度,本着“少杀长判”和“今后从严”的方针,及时对反
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进行审判。1958年“大跃进”运动开始后,在“左”的路线
影响下,案件审理质量下降,错案增多。1961年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逐步恢复法定
程序,案件审理质量上升。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机构被砸烂,审判制
度遭到严重破坏,审判工作处于半瘫痪状态,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1973年4月
恢复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机构,刑事审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1978年全面恢复执行公开
审判、陪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等制度,对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审判。1980年1
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
刑刑事案件外,其余第一审刑事案件仍由县法院审理。附:刑事案件2例
一、周振山图财害命案 周振山,男,汉族,41岁,劳店乡前周村人。1962年2月,
趁本村寡妇樊秀英(66岁)外出之机,将其衣服、粮食等物偷去。是年3月31日夜,再
次到樊家进行偷盗时,被樊秀英发觉。周先用砖头将樊的头部砸伤,后又用腰带将其
勒死,并抢走被、褥、现金等物。
案经县法院1962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认为周振山图财杀死樊秀英证据确凿。该
犯盗窃杀人,实属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依法判处周犯振山死刑。宣判后,
周犯振山服判不上诉。经报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于1963年5月17日,将周犯振山验
明正身,押赴劳店街西侧刑场,执行枪决。
二、还乡团头子马长禄案 县法院1974年10月审理了还乡团头子马长禄一案,主
要案情是:
马长禄(乳名马四),化名马振东,男,51岁,回族,本县流坡坞南街人。1945
年在顽匪刘金铭部任特务队长,阳信解放后逃往沧州,在还乡团马英图部任营长,
1946年6月率部还乡,是年8月潜逃外地,1972年10月30日在河南省洛阳市被捕。
马长禄在窜回阳信两个多月的时间中,杀人抢劫,疯狂地进行反革命活动,犯下
累累罪行。1946年6月25日,马长禄伙同另一匪首马秉钧(同案被判死刑),率匪徒
将洋湖乡窦家村村长窦廷范刀杀。6月28日,马长禄率匪在庆云县石佛寺大集抢劫北
海币10万余元,骡子4匹,自行车2辆,并把杨和尚寺村民兵吕砚田枪杀。7月2日又把
小齐村积极分子齐守富等3人杀害。7月6日马率匪徒打死庆云县公安干部唐少温后,
又将庆云县粮库主任马子成惨杀。7月12日马长禄率匪杀害了流坡坞小孙村群众孙培
彦、孙宝俊、孙宝平3人后,又抢走群众牲口6头。7月12日马匪将流坡坞乡北董村群
众积极分子董玉柱活埋。7月19日马率匪将流坡坞乡李昂村李风臣的妻子推入水井淹
死,并把李风臣及其儿子用刺刀刺死。
马长禄在刘金铭部任特务队长时,曾杀害过西周村孙希和、小郑村郑风利、崔王
村崔树森3名群众。
案经县法院审理,认为马长禄罪行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1974年10月6日以
反革命杀人罪判处死刑,10月11日押赴阳信城东幸福河东刑场枪杀。
第二辑 刑事审判
1945年8月阳信县建立人民政权后,县政府司法科在实施刑事审判过程中,本着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贯彻群众路线的办案方针,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
人民生命财产,保护胜利果实。1950年10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规定,对一批罪大恶极的土匪、特务、反动地主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
子依法审判惩处。1955年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合议、
回避、辩护、上诉等审判制度,本着“少杀长判”和“今后从严”的方针,及时对反
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进行审判。1958年“大跃进”运动开始后,在“左”的路线
影响下,案件审理质量下降,错案增多。1961年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逐步恢复法定
程序,案件审理质量上升。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机构被砸烂,审判制
度遭到严重破坏,审判工作处于半瘫痪状态,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1973年4月
恢复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机构,刑事审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1978年全面恢复执行公开
审判、陪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等制度,对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审判。1980年1
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
刑刑事案件外,其余第一审刑事案件仍由县法院审理。附:刑事案件2例
一、周振山图财害命案 周振山,男,汉族,41岁,劳店乡前周村人。1962年2月,
趁本村寡妇樊秀英(66岁)外出之机,将其衣服、粮食等物偷去。是年3月31日夜,再
次到樊家进行偷盗时,被樊秀英发觉。周先用砖头将樊的头部砸伤,后又用腰带将其
勒死,并抢走被、褥、现金等物。
案经县法院1962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认为周振山图财杀死樊秀英证据确凿。该
犯盗窃杀人,实属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依法判处周犯振山死刑。宣判后,
周犯振山服判不上诉。经报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于1963年5月17日,将周犯振山验
明正身,押赴劳店街西侧刑场,执行枪决。
二、还乡团头子马长禄案 县法院1974年10月审理了还乡团头子马长禄一案,主
要案情是:
马长禄(乳名马四),化名马振东,男,51岁,回族,本县流坡坞南街人。1945
年在顽匪刘金铭部任特务队长,阳信解放后逃往沧州,在还乡团马英图部任营长,
1946年6月率部还乡,是年8月潜逃外地,1972年10月30日在河南省洛阳市被捕。
马长禄在窜回阳信两个多月的时间中,杀人抢劫,疯狂地进行反革命活动,犯下
累累罪行。1946年6月25日,马长禄伙同另一匪首马秉钧(同案被判死刑),率匪徒
将洋湖乡窦家村村长窦廷范刀杀。6月28日,马长禄率匪在庆云县石佛寺大集抢劫北
海币10万余元,骡子4匹,自行车2辆,并把杨和尚寺村民兵吕砚田枪杀。7月2日又把
小齐村积极分子齐守富等3人杀害。7月6日马率匪徒打死庆云县公安干部唐少温后,
又将庆云县粮库主任马子成惨杀。7月12日马长禄率匪杀害了流坡坞小孙村群众孙培
彦、孙宝俊、孙宝平3人后,又抢走群众牲口6头。7月12日马匪将流坡坞乡北董村群
众积极分子董玉柱活埋。7月19日马率匪将流坡坞乡李昂村李风臣的妻子推入水井淹
死,并把李风臣及其儿子用刺刀刺死。
马长禄在刘金铭部任特务队长时,曾杀害过西周村孙希和、小郑村郑风利、崔王
村崔树森3名群众。
案经县法院审理,认为马长禄罪行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1974年10月6日以
反革命杀人罪判处死刑,10月11日押赴阳信城东幸福河东刑场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