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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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由县知事行使审判权。1936年县公署设法院,院长兼任审判官并行使审
判权。
1945年阳信县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司法科代理审判任务,最终审判仍由县长兼任。
1950年4月建立阳信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即为审判庭行使审判权。1954年9月县人民
法院在温店、水落坡分别建立巡回法庭。1957年6月温店巡回法庭和水落坡巡回法庭
改为人民法庭。1958年9月水落坡法庭迁往商店,改为商店人民法庭。1958年12月阳
信、无棣两县合并,温店、商店两法庭名称没变。1961年10月恢复阳信县建制后,法
院建制同前。1966年下半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发起后,在“砸烂公检法”口号的
冲击下,法院的正常工作受到干扰。1967年4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职能部门实
行联合办公。同年8月公、检、法实行了军事管制,法院所属法庭撤销。1973年4月恢
复县人民法院及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接待室等机构。是年7月温店法庭恢复办
公。1975年6月商店法庭恢复办公。1981年7月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1982年7月、10
月份分别设立洋湖法庭和翟王法庭。1985年法院、法庭机构仍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