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辑 监所检察 资料库:阳信县情资料库 章节:阳信县志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3/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3/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3/section/1/article/39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3/section/1/article/39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监所检察始于1955年7月,由检察院抽调检察人员对监所进行不定期的检察。 1956年贯彻强制改造与人道主义相结合的政策,对监所实行定期检察,由检察人员深 入监所,通过观察犯人动态,查阅犯人卷宗,听取管教人员反映和犯人申诉的方式, 了解犯人情况,对诸如看守不严,管教不当的间题,提出纠正意见。1959年贯彻惩办 与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政策,监所检察增加了劳动改造与思想 教育内容。1967年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后,监所检察一度削弱。1978年解除军事管制, 检察院恢复职能,依法对羁押、释放人犯和执行判决、裁定以及改造情况进行监督, 受理公安机关审结后移送的案件人犯及其家属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并对监外五种人 (缓刑、管制、免诉、假释、保外就医)的回访进行监督检察。1981年执行《人民检 察院监所检察试行办法》,监所检察工作得以加强,至1985年,通过对监内监外罪犯 的检察,促进了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和对罪犯的思想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