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监所检察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d3&A=1&rec=391&run=13

监所检察始于1955年7月,由检察院抽调检察人员对监所进行不定期的检察。
1956年贯彻强制改造与人道主义相结合的政策,对监所实行定期检察,由检察人员深
入监所,通过观察犯人动态,查阅犯人卷宗,听取管教人员反映和犯人申诉的方式,
了解犯人情况,对诸如看守不严,管教不当的间题,提出纠正意见。1959年贯彻惩办
与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政策,监所检察增加了劳动改造与思想
教育内容。1967年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后,监所检察一度削弱。1978年解除军事管制,
检察院恢复职能,依法对羁押、释放人犯和执行判决、裁定以及改造情况进行监督,
受理公安机关审结后移送的案件人犯及其家属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并对监外五种人
(缓刑、管制、免诉、假释、保外就医)的回访进行监督检察。1981年执行《人民检
察院监所检察试行办法》,监所检察工作得以加强,至1985年,通过对监内监外罪犯
的检察,促进了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和对罪犯的思想改造。